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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报高级会计师户口或者居住在社保,中级证书考试成绩等申报范围要求

  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3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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