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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财政厅关于补充征集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为做好我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面向全省公开补充征集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省范围符合征集条件的专业人士。

二、征集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会计类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本领域工作满10年;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在会计理论、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可在60周岁以上,最高不超过63周岁;

(五)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3年以上,或者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或具有会计类及相关专业副教授级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

(六)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会计类及相关专业教授级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

三、征集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2.申请方式。填写《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并准备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聘书(证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二)推荐

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员材料,在《申请表》签署意见(经审核,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并盖章;凡受到党纪、政纪和政务处分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报送材料

申请人员将经单位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及材料规范装订成册,在9月30日前提交四川省财政厅,也可邮寄(邮寄日期不超过9月30日,以邮戳时间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填写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专家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四川省职称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及《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发〔2023〕37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2023年申请通过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和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此次无需再申请。

(四)符合本公告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分别申报)。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711室

收 信 人: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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