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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

财资〔2008〕365号
省直各部门,省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现就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预算资金形成,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了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预算管理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资产存量、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的有效手段。资产管理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省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
二、实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范围和重点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一项改革创新的工作,因此,要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不断完善、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预算年度实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的范围是:省直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及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和省卫生厅所属各单位;重点是:房屋建筑物、机动车、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以下简称“三项资产”)。
三、实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的主要职责
省财政厅在推行此项工作中,将以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为中心,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将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变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纳入预算管理轨道,从制度上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构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直接指导;要明确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职能处室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和省卫生厅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进行部署,统一政策、程序、方法和步骤,认真做好资产存量情况及增量资产计划的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程序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与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同步进行。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财编2008〔165〕号)要求,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提交“三项资产”存量情况表,凡涉及“三项资产”支出预算,必须提交增量资产计划,并有机地融入“三上三下”的预算程序中。
1、各部门在报送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时,提交“三项资产”存量资产情况,统一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基础信息,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2、各部门在报送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时,要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编报限额,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在预算编报限额内申报“三项资产”增量资产支出预算,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3、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增量资产预算执行反馈制度,填报《增量资产预算执行情况表》,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对增量资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三项资产”增量配置原则和审核依据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各部门“三项资产”增量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省财政厅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在“三项资产”增量配置过程中,省财政厅将依据财政部第35号令、第36号令、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等有关规定严格对照审核。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逐步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不断推进增量资产配置审核的科学、合理和公平。
六、实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填报《存量资产情况表》和《增量资产计划表》。《存量资产情况表》以2008年4月30日为时点,反映省直部门占有使用的“三项资产”情况。此表是省财政厅审核资产增量配置申请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2007年行政事业资产清查工作,认真填报。《增量资产计划表》反映本单位2009年度对“三项资产”的配置计划,有增量资产计划的单位,必须同时报送相关项目说明。
今后,凡未列入《增量资产计划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资金配置“三项资产”。
(二)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及增量资产计划,并统一汇总上报。重点审核“三项资产”存量表中填报的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增量资产计划与单位实际需要和2009年度单位工作职能和任务是否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对“三项资产”分别提供同意申报的依据和审核标准(附电子文档),并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新增房屋建筑物预算申请的部门和单位,需要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金来源情况,主要包括预算安排、预算外资金安排、银行贷款、捐赠、内部调剂等。
(四)新增机动车预算申请的部门和单位,应说明新增依据和标准(区分新申请购置或者报废更新)。报废更新的,需在增量资产计划说明中,提供相关车辆的明细信息(车牌号码、里程数、实际使用状况、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有关批文)。
(五)购置大型设备预算申请的部门和单位,需要提供现有同类设备名称、型号、金额、申请依据、标准和实际需求状况等。
(六)增量资产计划需两年或以上时间完成的,应填列2009年度计划数,并对整个增量资产计划(包括总投资、各年度资金安排情况、资金来源等)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七)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财编2008〔165〕号)规定,将《存量资产情况表》、《增量资产计划表》、电子文档及编报说明等材料,加报1份给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加报省财政厅资产处的《存量资产情况表》,除填报单位盖章外,要有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七、加强联系和沟通
为确保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的顺利推行,省财政厅将加强与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在填报、审核《资产存量表》和《增量资产计划表》过程中,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处室深入了解情况,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全面准确。
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E-mail:
zcglc2007@126.com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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