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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经济中的税务风险问题研究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邹思明 重庆师范大学 邹 莉


一、平台经济税务风险分析


平台经济是数字时代的产物,利用互联网平台高效整合传统供给端和需求端资源的新型经济形态。它依托数字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构建贸易智慧平台。平台经济衍生出多种模式,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等。在组织架构上,涵盖了B2B、B2C、C2B、C2C、B2G和O2O等形式。第三方商业服务平台如经纪公司的介入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知名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都属于平台经济范畴。平台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贸易模式和协作方式,在信息、资源、物资和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数字时代的迅速发展和巨大规模产生了新的税收来源,数字时代税收治理转型成为重要实践问题。税收不仅涉及征税,也涉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竞争,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紧密相关。传统的税收治理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推进税收治理转型,建立符合数字时代特征的新体系,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公平正义。

二、平台经济所面临的税务挑战

(一)偷逃税款问题日益严峻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在促进就业、创新商业模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一领域的偷税漏税现象也随之日益突显,成为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具体而言,一些平台经济参与者,包括网络主播、自由职业者等,因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未能如实申报其收入,逃避税收义务。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对未真实申报高额收入的个体进行公开处罚,旨在通过这些具体案例向社会大众传递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号。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广泛应用,平台经济的边界不断拓展,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管理体系提出了挑战,这要求税务管理必须创新方法和手段,以应对新的挑战。因此,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体系,已成为当前我国税务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通过加强立法、完善税收征管、优化税务服务等措施,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税收管理体系,为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税收保障。

(二)税收筹划行为愈发频繁

原本用于税收优惠的政策如今被滥用为税收漏洞,虽然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但在征收核定和代征等程序性事项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制度空间。这也是当前平台经济发展中许多税收问题的源头之一。地方性税收优惠使得资源流动不再由市场决定,而是被税收政策左右,这不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也导致税收漏洞问题日益严重,使得部分地方政府从平台经济的治理者滑向无序竞争的推动者。另一方面,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都较差。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税收优惠的清理和监管趋于常态化,这种地方性税收优惠实际上不利于平台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无法实现“平稳有序发展”的政策目标。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越发精于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降低应缴税负。这种筹划行为虽然有其合法性,但频繁且复杂的税收筹划手段逐渐形成对税基侵蚀和利益转移的风险,挑战了税收公平和效率。此外,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税收公平原则和资源配置效率构成了威胁,需要税务机关和政策制定者高度关注。

(三)税收法规滞后于行业发展

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平台交易及其金额,尽管平台经济具有高度监控性的特点,但这种监控主要是内部的,即平台企业对平台内部各种交易行为具有较高的掌握程度。然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仍然存在断层。平台企业有时会故意隐瞒或少报经营数据,以增加用户黏性,从而导致平台与从业人员共同逃避纳税责任。

此外,税收法规对于新兴的数字服务和交易模式认识不足,导致现行税法难以覆盖所有平台经济的业务形态。这导致许多新兴业务模式和交易形式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给税收规避行为留下了空间。例如,跨境电商、共享经济等新型业务涉及的税收归属、计算方法等问题,税收法规尚未形成有效的覆盖和指导。因此,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对这些新兴业务进行合理界定,确保税收政策与时俱进,以及如何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全面监管,确保税收公正。

(四)数字经济与现有税收制度的冲突

现行税收法规未能跟上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步伐,导致现有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需求,仅依靠税务部门的独立监管难以有效解决平台经济涉税问题。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在税收制度和负担方面相对实体企业更有优势,这导致了“头部企业”明显受益,并进一步助长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态势。平台经济中涉及大量个人参与,个体工作者和自由职业者日益增多,他们的收入往往来源于多个平台,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多样性给税收申报带来了困难。此外,这些参与者往往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力,给税务部门确定税基带来了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核定征收”被广泛采用,甚至存在滥用情况。数字经济的边界模糊和业务模式多样化给传统的税收归属和征收方法带来了挑战。例如,云计算、在线服务等数字经济核心业务往往不受地理界限限制,其产生的价值和利润难以按照传统的地理位置划分归属,使得现有的税收体系难以适应。另外,数字经济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税难度。在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等领域,交易双方往往可以在缺乏充分实名信息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这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带来了显著难度。

(五)国际竞争激烈

数字时代的政府改革带来了新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全球性的浪潮。各国政府部门纷纷调整自身职责和功能,以适应数字时代的新特征和机遇,数字化时代为国家治理赋予了新的使命。目前,数字化和全球化的经济模式正在对原有的国际税收秩序构成挑战。跨国企业利用数字化经营模式和全球化网络逃避各国征税,采取激进的税收筹划手段。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商业领域,还带来了政府间的竞争。在制定国际平台税收规则时,我们不能盲目接受国际数字经济税收分配问题的相关制度,以免损害我国税基。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制度差异时,我们要防止税制调整不及时导致的税基侵蚀和制度套利问题。同时,需要密切关注西方国家率先推出的数字税,以免其背后可能隐藏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在国内法方面,我们需要审慎回应这一挑战。

跨国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复杂多变,使得其税务归属难以确定。这些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布局,通过优化法律架构和运营模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区,从而减少税负。这种做法不仅降低了宿主国的税收收入,也加剧了国际税收竞争,导致各国政府为了吸引或保留企业,可能会陷入“税收竞赛”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全球税收公平。

数字服务的无形性和跨境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传统的税收体系往往基于实体存在和地理位置来征税,但数字平台经济打破了这一界限,使得服务可以跨越国界提供。这导致了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中关于税收权的分配规则难以适用。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的税务风险。平台企业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用户数据进行盈利,但这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数据归属、使用权和税务信息安全的问题。在没有明确国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国在征税过程中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可能存在争议,加剧了国际税收争端的风险。

(六)税收负担过重对行业发展构成阻碍

直播带货因其价格优势而备受青睐,然而,按传统税率征收税款可能会导致过高的税负,削弱了直播模式的优势,抑制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过重的税收负担还可能抑制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在直播带货等平台经济模式中,消费者往往寻求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因为高额税负导致商品价格上涨,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而抑制消费需求,影响整个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税收负担过重对行业发展构成的阻碍,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寻找解决之道。

税法不仅仅是收税,更应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竞争。从微观层面来看,税收作为行业发展最重要的成本之一,能否给市场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也是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所在。

三、平台经济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数据技术和管理手段落后于行业发展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化时代的产物,以其高效的服务、广泛的覆盖面和灵活的商业模式,正迅速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扩张,其所带来的税务风险也日益显现,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便是现有的数据技术和管理手段未能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从数据技术的角度看,平台经济的核心在于大数据的运用,通过分析用户行为、市场需求等信息来优化服务和提升效率。这一过程产生了海量的数据,对税务机关来说,这些数据本应成为识别税基、确保税收合规的宝贵资源。然而,现实情况是,多数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能力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缺乏有效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工具,难以从复杂多变的数据中提取对税收有价值的信息,难以实时准确地掌握平台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强大的技术力量,其业务范围广泛、交易模式复杂,使得税务机关在追踪交易流程、识别税基、征收和管理税款方面遭遇诸多困难。

管理手段的落后也是导致平台经济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多样,涉及的经营活动跨越多个领域和国界,这对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多基于实体经济的运作方式,对于虚拟经济、数字经济的特性理解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策略。例如,在处理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模式时,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难以覆盖这些活动的全面和细节,导致税收征管存在盲区。

信息共享不足也加剧了税务风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平台经济活动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协作。然而,由于技术平台、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差异,国际间的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使得跨境税收风险管理变得更加复杂。

(二)平台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差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差异,这是税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平台企业通过先进的数据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掌握大量的交易信息和用户数据,但监管部门却往往无法及时获取这些数据或者无法充分理解和利用这些数据。这种信息差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平台经济的运作情况,也难以有效监管和征税。平台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一信息差,通过隐瞒或操纵数据,规避税收责任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平台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建立起更加高效的监管机制,对于减少税收风险,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交易形式的复杂性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交易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税法方面,这种复杂性表现为资金流向和收入归属的不清晰。比如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消费者进行“打赏”后,费用经过直播平台、第三方经纪公司的处理后最终支付给主播。这涉及到各个平台所获得的“分红”、“管理费”,以及主播所得的收入的性质如何界定?支付方到底是谁?这种模式与传统经济完全不同,也给税务机关的具体识别工作带来了挑战。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沿领域,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交易行为隐蔽、市场竞争失序等特点,与传统经济形态存在着显著差异,使其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脱节。另外,难以准确把握交易量也是一个问题。在平台经济中,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交易分散在全国各地,属地税务机关只能获取到资金流水和交易的电子合同,而业务展开情况、执行情况、法律诉讼情况、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则无法核实和监控。例如,在网红直播中,是否存在广告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也难以确定,税务机关缺乏直接有效的手段来收集证据数据以支持纳税义务的履行。

(四)平台经济的交易行为难以观察

平台经济中的从业主体多为个人或相当于个人的小微企业,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经济活动主体在传统税法体系中往往处于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之下。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完善了针对这些主体的税收管理制度,包括推行自主申报和电子化税务管理等,但整体上看,对这一群体的税收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未能完全覆盖所有税收环节,从而留下了不少税收监管的空白区域。

平台经济的交易内容多以无形服务为主,这种服务交易的无形性和多样性,使得其相比传统的商品交易更加难以捕捉和监管。各种新兴的在线交易模式,如数字产品销售、在线教育服务、远程医疗咨询等,不仅多样化且更新迭代速度快,这给税务机关的征税基准制定和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交易记录的难以获取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许多参与平台经济的小微主体并不被要求进行正规的会计记录,他们的经济活动往往缺乏可追踪的记录,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尽管平台企业掌握着大量的交易数据,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技术障碍、法律法规限制以及隐私保护等因素,税务机关与这些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对于那些运营跨境业务的外国平台企业,数据获取更是困难重重。此外,平台经济的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也为税收监管增添了复杂性。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往往可以通过匿名或半匿名的方式进行,这为逃税提供了便利。同时,平台经济打破了传统的地理和行业界限,其业务范围横跨多个行业和领域,这使得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归类和管辖时面临诸多困难。

(五)市场竞争混乱

市场竞争混乱是平台经济税务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平台经济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门槛相对较低,这使得众多经营者可以轻松进入市场,从而面对一个高度动态和透明的竞争环境。这种市场的特质,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新和服务的多样化,却也催生了一系列税务风险。平台经济的竞争模式与传统行业截然不同。平台充当中介角色,利用数字化手段快速匹配供需,从而形成巨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这种模式虽然提高了市场效率,但同时也使得“算法黑箱”等市场失序现象成为常态。这种不透明的算法操作可能导致竞争不公平,进而加剧税务风险。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平台经济主体寻求各种方式以降低成本,企业往往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和财务操作来规避税收,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基础,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平台经济中的税收规避行为不仅限于企业层面,平台企业采取的策略还包括压缩税负,寻求避税空间,降低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等行为。市场竞争混乱还引发了地方政府间的不公平竞争。为了吸引平台企业入驻和争夺税收资源,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会提供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这种“税收竞争”实际上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进一步加剧了平台经济的税务风险。

(六)收入性质不明确

在平台经济的发展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是传统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从业者的收入性质变得难以界定。这种模糊性是平台经济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平台经济打破了传统的雇佣关系框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工作关系。平台从业者如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他们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往往不符合传统的劳务关系定义。这种新型的工作关系给税务机关在确定收入性质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为传统的税收制度设计并未考虑到这种灵活、非正规的就业形式。同时,平台经济的交易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日益增加,这进一步增加了确定收入性质的难度。例如,一个外卖骑手的收入可能来源于基本工资、订单佣金、奖金等多个渠道,而网络主播的收入则可能包括打赏、广告收入、品牌合作费等。这些收入的性质复杂多变,给税收分类、申报和征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平台经济中的收入性质不明确问题是当前税收体系面临的一大挑战。这种不明确性对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带来了挑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七)数据在税法体系中的地位模糊

在平台经济中,数据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平台经济的运作中,除了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外,数据交易也变得非常普遍。例如,用户在注册平台会员时,通常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如果用户同意提供这些信息,平台可能会向用户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实际上是以用户的数据换取服务。然而,这种数据交易并不在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中被视为应纳税行为,而且平台所获取的数据收益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的所得类型之一。由于税法对数据的定位不明确,即使数据在交易中换取了货币对价,现行税制也没有针对这种情况明确的征税规定。这种模糊不清的税收法律定位使得数据交易的税收处理变得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相关法规,以确保税收的公平与有效征收。

(八)跨境平台的监管逃避

跨境平台的兴起对税收管理构成了显著挑战,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这些平台的跨国性质使得它们能够通过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法的差异,规避税收,从而侵蚀了税基。“源地征税原则”未能有效体现市场需求,导致高度数字化企业在用户所在国纳税甚少甚至不纳税。而全球价值链中大部分附加值被分配给知识产权所有者,而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常规制造活动被视为低附加值活动,导致发展中国家无法获取合理份额的全球利润和税收收入。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传统税法在适应数字经济方面存在滞后性,与平台经济不匹配的问题逐渐凸显,一些纳税人也利用制度漏洞进行避税行为,导致税基侵蚀。这种监管逃避不仅削弱了各国税收收入的稳定性,还导致了全球税收公平性的严重失衡。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失衡更加剧了它们在全球经济中的不利地位。对现有税法进行适时更新,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成为遏制跨境平台监管逃避行为的关键措施之一。

四、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务风险的优化对策

(一)在税收法中界定数据的地位

在当前的平台经济中,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资料,对经济价值的贡献日益显著。电商和内容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和抖音通过分析用户数据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购物推荐、广告定位和市场分析,这些活动均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因此,明确数据在税收制度中的地位,对电商平台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活动进行税收属性界定和价值评估变得尤为重要。

应将平台上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活动界定为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尤其是广告和市场分析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作为主要的间接税种,覆盖了广泛的经济活动,适用于电商和内容平台的数据服务。价值评估方面,可以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数据的独特性及应用范围来决定,例如通过广告服务的点击率和转化率等指标来定价。

我国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虽主要针对商品交易,但其处理电子服务交易的原则,为电商和内容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于向国内用户提供的电子服务,无论服务提供商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国尚未引入专门针对数字服务的税种,但全球范围内关于数字服务税(DST)的讨论和实践,如欧盟对大型数字企业征收的特别税种,为我国税法调整提供了参考。这些税种主要针对互联网公司的广告收入和平台服务费等数字服务收入,为在税法中进一步明确数据的定位提供了借鉴意义。

总结而言,为优化针对平台经济的税务风险,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数据的税收地位和作用,对电商和内容平台的数据服务进行合理的税收属性界定和价值评估。同时,应考虑借鉴国内外关于电子服务交易的税收政策和数字服务税的实践,为税法的适时调整提供支持。这将有助于合理征税,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优化传统税收征管、提升税收管理能力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平台上的交易信息、商户信息和物流信息,通过分析这些数据,识别偷税漏税行为。建立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对平台经济中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设立一个最低标准,对低于一定收入标准的个体免予征税,从而激励小微经济主体的发展,同时也简化了税收征管过程。在处理未注册个体商户的税收问题上,税务机关可采取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采用“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税务机关报告个体商户的交易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税务机关能够辨识未注册或未按规定纳税的商户,进而采取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这种合作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税收征管的短板,提高了纳税合规率。

加强纳税人教育和服务。加大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培训力度,特别是针对平台经济的新兴业态,提供定制化的税收指导服务。同时,通过税务局官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提供在线咨询、电子申报和支付等便捷服务。

(三)建立稳定的税收体系

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稳定的税收体系,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税制改革要服务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转型。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未来将会出现更多新的平台经济模式,因此需要完善现代税收治理制度,优化税收治理方式,以重新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税收体系。
首先,税收体系需要与数字经济的发展保持同步,灵活应对新兴业态的出现。这包括对共享经济、云计算等新模式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课税,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及时更新和适应性。同时,重视经济实质与税收法律体系的契合度,避免仅依法律形式进行课税,从而确保税法与经济实际活动的一致性,避免征税不公。

税收治理应实现“实践与立法”的良性循环,通过税收实践中的发现引导立法,使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实践的需要,促进税收政策的及时更新和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这种循环有助于建立一个动态调整的税收管理体系,而非一成不变的制度。

税收治理的转型需树立数据驱动、体系集成、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利用大数据和AI技术对税收数据进行分析,推动税收管理智能化,提高效率。通过整合不同税种和部门信息,形成协同工作的治理体系,有效减少税收漏洞,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最后,税收政策应致力于减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合理的税收激励和调控措施能够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促进创新,确保市场的健康竞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可以构建一个稳定、公正、高效且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税收体系,为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转型。

在建立税收体系时,需要注意避免一味追求以法律形式将新生事物课税,而应更加注重其经济实质和税收法律体系的契合度。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治理应是一个动态调整而非一蹴而就的过程。

五、总结

平台经济的崛起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更是与广大劳动者福利、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重要经济形态。在这个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中,税收法治的保障尤为关键。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必须直面平台经济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所带来的挑战,并以创新的方式重构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格局,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出发,作出积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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