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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4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1.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有何要求?

  答:申报人员应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2024〕48号)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在深圳市外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2.社保在子公司缴交,是否可以由母公司作为申报单位?

  答:不可以,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应以社保缴纳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3.社保在分公司缴交,总公司要求由总公司统一申报职称,可以吗?

  答:总分公司均在深圳的,可以由分公司申报,也可以由总公司申报,需要提交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单位开具的,或是工商部门网站企业信息截屏)。

  4.社保在总公司(深圳市外)缴交,人也在总公司上班,但分公司在深圳市注册,可以由分公司帮忙申报职称吗?

  答:不可以。

  5.符合破格申报条件(即满足《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点、第2点和第二十七条第1点和第2点)的申报人,需要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提供年度考核材料、提供业绩成果材料和参加面试答辩吗?

  答:需要,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不等同于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申报人仍需提供符合深财会〔2024〕48号文件规定的2024年度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年度考核材料、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的业绩成果材料和参加面试答辩。

  6.代表性业绩成果上传数量有限制吗?

  答:(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应提交不超过3项代表性业绩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应提交不超过5项代表性业绩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7.《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可以在同一张表上填写多个成果名称吗?

  答:每项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代表性业绩成果(如:1项制度、1项标准、1个工作项目)应填写一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

  8.《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可以在同一张表上填写多个成果名称吗?

  答: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或第二十四条第3点(1)-(5)条件之一,可作为1项代表性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并请填写一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即可。如: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第(1)小点规定,请在《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成果名称”栏目填写2篇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报告名称,并在该表中依次填写2篇报告对应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效及申报人发挥的作用”等。

  9.只有1篇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报告或在非核心期刊发表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能否作为非代表性业绩成果上传?

  答:可以。

  10.非代表性业绩成果需要上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吗?

  答:不需要。

  11.理论研究类/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一定要上传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吗?

  答:理论研究类/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除上传正式发布或实施的文件外,还应补充上传能够体现申报人参与和所起到的作用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材料)。正式发布或实施的文件已经载明申报人参与情况的,无需再补充上传证明材料。

  12.申报材料对审核人签名和盖章有何要求?

  答:每份材料(每个学历、每个职业资格证书、每项业绩成果属于一份材料)应由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后在每份材料首页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截图类材料应打印后签名并盖章)

  13.电子职称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程序?

  答: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公示后,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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