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金融银行财务会计论文 > 新规“做减法”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序实施

新规“做减法”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序实施

 6月12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业内专家一致表示,《通知》既为非上市企业如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供便利和支持、降低准则实施成本和复杂性,也为个别面临特殊困难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充足的准备时间,有利于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序实施,有效发挥会计准则对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突出问题导向 细化实施安排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该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

同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面临一定挑战,希望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

在此背景下,《通知》制定出台,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现实之需。

安永大中华区金融财务会计咨询主管合伙人郭杭翔介绍称,《通知》首先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实际困难和有关诉求作出细化实施安排,再次强调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间表要求,允许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并要求其积极做好准则转换准备,有效缓解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的时间压力。

“相关规定既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又通过明确的时间节点和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准则实施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推动准则的平稳转换和高质量实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付伟略说。

他具体表示,《通知》允许确有困难的个别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但要求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这一安排既体现监管的包容性,又能通过信息披露机制推动相关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执行准则。

简化处理规定 兼顾成本效益

《通知》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为非上市企业提供18项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并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简化处理规定聚焦于能够降低实施成本且不会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兼顾成本与效益。

(下转第2版)

付伟略表示,以不符合分拆条件的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等特殊履约现金流为例,其计量较为复杂,涉及对信息系统和精算模型的重大改造。《通知》允许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并适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列报,可降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且不会对计量结果和报表列报产生重大影响。而在列报与衔接规定方面,《通知》遵循重要性原则,精简非核心披露要求,突出关键财务数据。

“这些简化措施不仅确保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核心要义得以落实,还显著降低准则执行成本,使非上市企业能够将有限资源集中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经营管理提升,更加顺利地完成准则转换衔接,为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付伟略说。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刘福星也举例称,再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部分与原保险合同高度耦合,计量的复杂度和难度较高,某些情况下经济意义也不重大。简化处理允许将亏损摊回部分视为零,在影响可控的同时,大幅降低复杂度,节约准则实施成本。

“《通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针对预期实施成本高而对财务结果影响小的细节进行适当简化。”在郭杭翔看来,这既能减轻非上市企业的实施成本,也便于其优先聚焦核心问题,再适时解决“细枝末节”事项,从而推动准则有序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是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下就特定会计问题提供的选择,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自《通知》施行之日,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其中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对此,刘福星表示:“非上市公司应综合考量自身业务特征、数据模型基础、信息系统情况等因素后作出相应的会计政策选择。”

付伟略则建议,非上市企业在选择采用简化处理时应关注以下四个关键问题。

一是一致性要求。简化处理需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内的所有保险合同,避免选择性适用或随意变更,以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是退出约束。企业在条件成熟时终止采用简化处理的,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且不得再重新选择简化处理。

三是信息披露要求。即使选择采用简化处理,企业仍需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如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等,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是专业能力提升。尽管可以选择采用简化处理,企业仍需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加强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理解和应用,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认识现实意义 强化组织实施

《通知》强调,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现实意义,是推动准则高质量实施的重要前提。”付伟略表示,其意义主要体现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提升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市场信心;促进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减少资产负债端的会计错配,及时反映市场变化,为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框架体系。”刘福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补充道,“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状况通过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有了更为直接的体现。从相对静态的评估体系向动态的评估体系转变,倒逼公司提高资产负债联动意识,短期来看确实面临一定挑战,但长期看将有利于切实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此外,付伟略认为,企业应结合《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组织实施。

具体来说,一是全面梳理现有业务流程,识别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及时调整优化,确保业务流程与准则要求相匹配。

二是改造升级现有信息系统,确保系统能够有效支持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对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准则实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是加强对财务、精算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准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郭杭翔则表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着力培养熟悉保险业务及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财会、精算、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为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审计、咨询等服务,以助力准则进一步落细落实。

“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加强协作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准则实施需要持续优化完善,应加强对准则实施效果的评估反馈并及时总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依据。”付伟略说。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