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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 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旅 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 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要 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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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管理
2025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 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 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为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 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和影响期的;
(四)给国家和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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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具备良好的会 计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作 假账。
1.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把握工作规律,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 业理论发展前沿,掌握现代管理科学方法;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 产经营决策,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 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 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 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后且2020年底前任高级会计师。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之日算起满5年。
(6)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须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且申报评审当年或上 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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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 考核材料。
(7)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 号)有关要求,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 员需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具体学习情况 可在“会计之星”官网(www.kjzx.cn) 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 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 查询。
2.高级会计师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 且2020年底前任会计师;或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会计师职 称后,且2023年底前聘任会计师。对长期在基层街道(乡镇)、 社区(农村)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且 2015年年底前聘任会计师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非公经济组织 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按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证 书之日算起满5年。
(2)申报2025年度高级会计师,须取得国家2023、2024、 2025年度任一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3)申报高级会计师须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 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少于2 次),且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 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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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一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 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 员需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具体学习情况 可在“会计之星”官网(www.kjzx.cn) 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 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 查询。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须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
(1)分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或担任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
(2)担任会计专业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主持过 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 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
(3)入选省(部)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毕业学员;或 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 力的业务骨干。
高级会计师:任会计师以来,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 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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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
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 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 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 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
得一定的 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 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业绩成果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国家级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 为准,限前五名);
(2)本专业省(部)级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 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三名);
(3)本专业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 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持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参与完成与本人工作相关的本专业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 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重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鉴 定;
(5)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 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 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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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书面肯定;
(6)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 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7)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 程中,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取得显著效果;
(8)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会计管理成果或在财政部门 组织的管理会计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 (部)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和推广;
(9)在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连续担任总会计师5年 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成绩优异;
(10)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 会计工作者”行业荣誉称号或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 工程的学员。
高级会计师:任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 一 :
(1)在财务、会计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 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 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 企业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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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篇及以上;
(2)在SSCI 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 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有1篇须在财政 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三 等奖及以上;或其中有2篇须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 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与本人工作经历 和工作经验有关,并以独立作者在国内(CN) 和国际 (ISSN) 统 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 定依据)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 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在外文财经类 期刊用外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答辩时须用外文答辩。在电 子期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 有效学术论文。
专著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 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有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创造性的学 术著作。专著须作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内容须达到每部专著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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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以上(含3篇)。
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CN) 和国 际 (ISSN) 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以期刊代 码 “F” 作为认定依据)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 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 在外文财经类期刊用外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答辩时须用外 文答辩。在电子期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 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 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著作指的是在国 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 的学术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CIP 数据核字 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 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 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收录的期刊;《人民日 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 中文核心期刊。
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论著 章节。2000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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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条件
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会计师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 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 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 年。
2.具体条件
(1)须符合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中的除学历或资历 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会计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会计专 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 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 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②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一 部,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 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 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专著和论文的具体要求同非破格人员。
(4)任会计师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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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 称号;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 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 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中央或外省驻晋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须由中央驻晋单位总部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或外省驻晋单位的总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 具委托评审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山西省会计系列高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外省驻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参加我省社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逐级推荐,不再委托评审。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 管理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并符合资历条件外其他申报条件 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 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 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 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 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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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 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 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 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1.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或 省属企业主管单位、省人力资源市场出具推荐函后逐级报送高评 委。中央或外省驻晋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央企总部人力资源部门或 驻晋单位总部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 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向高评委出具推荐函。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 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 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未办理 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 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劳务派遣 员工由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 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 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 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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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三公示”内容可以一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 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问题未及 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 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 申报人,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 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严格执行个人 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相应栏 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 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 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 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 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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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 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 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 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 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 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1-3809220。来信地址:
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 座山西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六、申报方式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 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规定的网站进行 申报。申报网址、申报时间、材料提交要求及评审时间请及时关 注“会计之星”官网的相关通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20日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 0 2 5 年 8 月 2 1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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