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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做好2025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高级会计师评审相应开始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字〔2025〕83 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 2025 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 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中直驻冀有关 单位:
为做好 2025 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时间安排
( 一)申报数量核准备案。高级职称申报数量核准备案工 作于 7 月 10 日前完成。


( 二)申报推荐。核准备案工作完成后开始进行,用人单 位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于 8 月 20 日前完成。
( 三 )资格审核。根据申报推荐进度,组织开展高级职称 申报资格审核工作,于 9 月 25 日前完成。
( 四)调研抽查。省人社厅职称管理部门会同省直主管部 门于 9 月 26 日至 10 月 15 日对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自主评审 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和高级职称资格审核情况进行调研抽查。
( 五)材料提交。各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于 10 月 20 日前完成。
( 六)组织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安排专门人 员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汇总、核对,准确无误后开始组织评审, 此项工作于 12 月 20 日前完成。
( 七)评审结果备案。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备案工作于 12 月 30 日前完成。
二、主要工作任务
( 一)组织申报推荐。要按照《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 实施职称申报推荐。
1.申报人员范围。在我省(含中直驻冀)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 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 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农民技术人员;与我省 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1 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 于 2 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均可在我省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2.控制推荐数量。 除评聘结合专业外,现有任职资格人数 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 1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 如有退休或调离的可采取退二进一的方式进行申报。 因专业技 术人员密集且申报人员业绩突出确需申报的,要严格控制在相 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 130%以内。
3.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对照申报 条件,按照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要求,认真如实的填写申报信息, 确保填报信息前后一致、与上传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一致,并 扫描上传清晰的相关电子版材料。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 术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进行申报。 自由职 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进行申报。 申报人员对提交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
4.逐级申报推荐。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 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 荐;对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单位进行公示;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 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并协助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网 上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人事代理机构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申报 的人员履行推荐、审核、公示等程序。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申报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 二)开展资格审核。承担资格审核工作的单位要指定专人 负责,采取封闭管理的方式,组织专门人员,依据申报条件和 有关政策,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规定


要求、填报单位名称规范、 申报人员身份准确、 申报专业前后 一致、填报信息和上传附件内容相同、佐证材料完整有效。对 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并及 时退回;对于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要一次性告知;对弄虚作 假、提供不实材料等违规申报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 出处理。
( 三)组织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精心准备,周密部署,认真负责做好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
1.调整评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对职称评审专家库人 员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持评审专家库人员总体稳定的前提下, 注重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 家进入专家库,确保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要从 京津遴选高水平的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 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各行业部门高级职称评委会要持续增加京 津专家评委的占比。各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 中级职称评委 会组建单位也要注重从京津遴选专家进入评委库,参加职称评 审工作,加大职称评审工作京津冀协同的力度。
2.进行复核分组。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 明确专人负责,选择合适场地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 审核,按照明细专业分组设置要求,对所有材料进行归类梳理 汇总,逐一比对核实,确保申报人员数量、评审专业、 申报明 细专业准确。
3.制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时 间、地点、评委数量、参评人员情况、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不少于 1/3 的调整, 已连续三年担任同一评委会的评委,要进行调整。
4.严格组织评审。评审工作要选择合适场地,实行封闭管 理,按照召开预备会、组织评委培训、审阅材料、组织答辩、 量化记分、 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等步骤严密组织实施。要规范 流程,严格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合理安排答辩内容,认 真落实回避、巡查、公示、举报核查和违纪违规行为惩戒等制 度,畅通咨询、投诉渠道,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5.保证评审质量。严格按照申报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根据 参评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注重考核品德、专业能力、水平和 工作实绩,增加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评 价指标的权重。要坚持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从严控制职称评审 通过比例。今年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控制在 90%左右,对 于单独分组评审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结合和考评结 合的系列(专业)可适当提高通过率。
6.评审结果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及 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关注 回应,妥善处理。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审结果纸质原件 (加盖公章)和扫描电子版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三、有关政策措施
( 一)准确把握退休年龄。评聘结合专业申报人员退休年 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非评聘结合专业的申报人员


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 二 )实施推荐数量核准备案。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逐 级报各市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自主评审单位的推荐数量核 准备案表单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中级职称按 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 三)规范党校专业职称申报。 党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参评 人员, 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统一参加党校专业职称评审。原来在 党校从事相关教学科研工作,参照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或中 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取得职称,且目前仍在党校从事教学科研 工作的,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时,无需转评,可直接申报。
( 四 )落实抗疫一线人员职称政策。 落实《关于进一步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冀人 社字〔2020〕62 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 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冀人社函〔2023〕11 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 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做到应享尽享早享,加大去存量的力度。 支持鼓励抗疫一线医、药、护、技人员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技能考试。
( 五)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 正高级讲师推荐工作。今年,不再下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 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和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推荐指标数, 由 各单位按照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统筹 进行申报,不得突破统筹范围、突破岗位设置数进行申报。 中 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要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各单位


上报的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教研及其他 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 及其他机构正副职)的占比不得超过 30%。
( 六)严格按任教满 25 年乡村教师推荐指标申报。严格按 照推荐指标进行申报,并根据任教满 25 年乡村教师的总量情况、 符合条件人员情况、具体分布情况、2026 年即将退休人员情况, 统筹向所属县( 市、 区)分解推荐指标。推荐工作要坚持向业 绩突出、任职时间较长、临近退休的教师倾斜,充分发挥 “双 定向”政策的正向激励导向作用。
( 七)准确填写委托评审方式。 自主评审单位的主系列职 称委托其他自主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的,在填写评审方式时应填 写自主评审。
( 八 )明确明细专业量化赋分标准和新设专业说明。评委 会组建单位要根据承担的评审任务,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 订完善评审系列(专业)下明细专业的量化赋分标准。新增明 细专业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本系列(专 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明细 专业的适用范围、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破格条 件等进行细化说明,在单位网站公开发布。今年,经济系列明 细专业中的知识产权要完成量化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 自然科 学研究系列明细专业中新增的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要做好相关说 明的宣传解释工作。
( 九)开展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所有评委会组建单 位,要结合职责分工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情况,围绕提升评审质


量,加强评审管理,探索开展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行业评审 委员会重点健全评估内容、标准。 自主评审单位重点建立职称 申报、资格审核、公示、推荐、评委会组建、量化赋分标准、 评审工作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评估标准。
(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省、市、县人社( 职称)部门、 省直部门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加大对职称申报、推荐、评 审等工作全链条、全覆盖的检查指导力度。今年,将采取 “双 随机、一公开” 的形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 料等形式,对申报推荐、 申报材料等进行抽查,各单位对抽查 指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再进行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
四、强化组织保障
(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称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对 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 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 定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完成时限,确保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职 责要求,压实主体责任。 落实诚信承诺制度和 “谁审核、谁签 字、谁负责”制度,加强重点人群、单位、环节的监管,健全 和完善工作制度和评审规则。落实倒查追责机制,加强事前指 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纪违规申报评审、学术造假行 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 三)提升服务水平。职称申报评审是人才公共服务的重 要组成部分,要寓管理于服务,增强职称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


性。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协助申报人员做好网上 申报材料提交工作,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 畅通政策咨询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 切,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通知未明确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做好中级职称申报评审 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任 务。

附件:1.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
2.自主评审单位职称推荐数量备案表
3.2025年任教满25年乡村教师申报数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类 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备 注
事业单位 企业
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
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
单位
现有
资格
人数 专技
岗位 数 已聘人数 待聘
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位
比例 拟推
荐数 现有
资格
人数 专技
岗位 数 已聘人数 待聘 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位
比例 拟推
荐数 现有
资格
人数 专技
岗位 数 已聘人数 待聘
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位
比例 拟推
荐数
占岗 不占岗 占岗 不占岗 占岗 不占岗


教学类 高校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
技工学校教师
科学研 究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
卫生
(含中
医)、医
药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
乡镇、社区属

工程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农业畜
牧(兽
医)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财经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文化艺
术类
及其他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总计
推荐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县(市、区)人社职称管理部门意见
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职称管理部门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省人社职称管理部门意见
注:推荐数量注明含人事代理人数,推荐后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不占岗聘用人员不占推荐后岗位比例。

 

附件2
自主评审单位职称推荐数量备案表

序 号 主 管 部 门 自 评 单 位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备 注
现 有 资 格 人 数 专 技 岗 位 数 已聘 人数 待 聘 人 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
位比 例 (不
含人
事代
理人
员) 现 有 资 格 人 数 专 技 岗 位 数 已 聘 人 数 待 聘 人 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
位比 例 (不
含人
事代
理人
员) 现 有 资 格 人 数 专 技 岗 位 数 已聘 人数 待 聘 人 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
位比 例 (不
含人
事代
理人
员)
占 岗 不 占 岗 自 评 送 评 自 评 送 评 占 岗 不 占 岗 自 评 送 评




注:推荐数量注明含人事代理人数,推荐后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不占岗聘用人员不占推荐后岗位比例;市属自评单位由各市人 社职称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属自评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自评企业不填推荐后岗位比例。


附件3
2025 年任教满 25 年乡村教师申报数量
地市 指标数(个)
石家庄市 318
承德市 215
张家口市 209
秦皇岛市 103
唐山市 419
廊坊市 100
保定市 397
沧州市 367
衡水市 165
邢台市 257
邯郸市 521
定州市 47
辛集市 11
雄安新区 69
总计 319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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