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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
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
合同约定,针对与被购买方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相
关的或有事项或其他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
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权利。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
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
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
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购买方被补偿项目
的同时,应当将上述补偿性权利确认为补偿性资产,以与被
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
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
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
1
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上述补偿性权利确
认为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
补偿性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
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且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
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以及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
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
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
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
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
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
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
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
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的补偿性资产,还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
计。购买方应当按照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与已确认金额
的差额,调增或调减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
2
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
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
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上述补偿性权利进行
会计处理。在购买日上述补偿性权利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
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购买方在其个别
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偿性
资产,同时冲减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
“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购买日上述补偿性权利不符合或
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的,购买方在购买日不作账务处
理;在购买日后上述补偿性权利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
条件时,购买方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
偿性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采用与被补
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
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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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
的估计。购买方应当按照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与已确认
金额的差额,调增或调减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
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
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
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
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
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以及对
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四)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
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
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