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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自2025年9月增值
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
还留抵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一
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所称“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
纳税人自2025年9月起,若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
件,即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2】我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完成2025年8月税款所
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且符合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
政策,请问应如何申请留抵退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
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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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
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问题3】我公司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
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选择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
请退税?
答:不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制造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
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
(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
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留抵
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
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
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
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
期末留抵税额。
2
若你公司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应按照7号公告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不适用第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
【问题4】我公司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纳税人,请问可以适用哪些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
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
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7号公告第一条
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
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
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
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
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
按照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你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应按照7号公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若你公司不符合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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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5】我公司完成2025年9月纳税申报后,符合7号公
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若9月份未申请留抵退税,请问我公
司在2025年10月及以后,还能按照9月份的资格申请退税
吗?
答:按照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
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
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
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
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选择在2025年10月及以后申请
留抵退税,应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根据最新情况判断是否符
合留抵退税条件。
【问题6】我公司在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满足“申请
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
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且符合留抵
退税条件。但在退税审核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评
估调整、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等原因,
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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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
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请问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
留抵退税?
答: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
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
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按照20号公告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
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
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
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以你公司在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时的情况确定是否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
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万元”的要求。若符合要求,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
税申报等原因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申请
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
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要求的,仍可以按规
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但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时,需
要按照20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问题7】我公司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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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已在2022年4月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0万
元。若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留抵退税政策,请问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应为0元还是100万元?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
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
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7号公告第七条
规定,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
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为100万元。
【问题8】我公司若想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留抵
税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
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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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9】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中,
关于“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
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
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认定时间进行计算?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
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规定,应按照违法
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问题10】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中,关于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是认定时间进行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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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
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应按照税务机关处罚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问题11】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
业。在2019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
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
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
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项留抵退税条件?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
税人需同时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及其他留抵退税条件。
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
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业务发生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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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属于“2019年4月1日起
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
果你公司同时还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
抵退税。
【问题12】根据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
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满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
除外”等条件。请问其中“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如何
理解?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
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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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
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
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
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题13】我公司既从事制造业业务,也存在“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等其他行业业务。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
等4个行业纳税人时,是否要求“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
理业”中某一个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
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
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若你公司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
加总计算销售额比重来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
人,不要求其中某一个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
【问题14】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如何理解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界定标准中“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
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
10
算”这一规定?
答:按照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
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
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
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
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
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
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
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
到的款项。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销售额10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
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
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
生其他业务取得的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
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
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7%【=
(1000+400-200)÷(1000+400-200+600)×100%】,比重
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题15】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条
件,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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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
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若你公司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在计算销
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以差额前的金
额确定。
【问题16】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在判断是否属
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时,
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有关经营情况确定;申请退税前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有关经营
情况确定。请问7号公告“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
满3个月”中“满3个月”的期间是否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
12个月之内?
答:需要。按照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
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等4个行
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
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
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
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7号公
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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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
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
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
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
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
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
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
满3个月的,其中“满3个月”的期间需要在申请退税前连续
12个月之内。
【问题17】我公司满足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
退税政策适用条件,2025年9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
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请问我公司允许退还的留
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按照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本公告第一
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
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
×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370万
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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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
定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请问我
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000万元,其余部分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不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
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
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
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
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
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
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
成比例×30%。
若你公司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则应
就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50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
【问题19】20号公告中规定的增值税欠税,是否包括滞
纳金?
答:按照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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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
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上述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问题20】7号公告出台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
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需同时满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
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他留抵退
税条件。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
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
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
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
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
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
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
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
税款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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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次性将已取得的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照7号公告的
规定适用另一类退税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留抵退税和即征
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21】我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享受
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
请问9月1日留抵退税新政实施后,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
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
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
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
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
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你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的增值
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自2025
年9月1日起,你公司可以按照7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
抵税额。
【问题22】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曾于2024年
10 月办理留抵退税并获得退税50万元,后又于2025年1月
将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7号公告发布后,我公司计
划于9月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是否可以就2025
年2月至8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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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答:不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
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
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
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第十一条明确,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已于2025年1月将留抵退税款
一次性全部缴回,可以就2025年9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交易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
不得就2025年2月至8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23】我公司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
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全部缴回。在2025年9月申请办理留
抵退税时,发现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未能适用留抵退税政
策。请问是否还能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
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
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
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
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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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你公司在一次性全部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款后未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不属于7号公告规定的“自全部
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情形。因此你公司仍可按
规定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24】我公司于2025年9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
的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且不属于“自全部缴回次月
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情形。请问我公司自何时起可以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
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
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
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
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
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
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于2025年9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
退还的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可以就2025年9月起发
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
【问题25】我公司于2025年9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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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且不属于“自全部
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情形。请问我公司是否可
以在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答: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
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
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
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
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
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于2025年9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
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在2025年10月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以按
照7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26】我公司按照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
定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于2025年9月核准留抵退税。请
问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20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
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
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
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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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
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
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问题27】我公司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于2025年9月
一次性全额缴回留抵退税款。税务机关于2025年9月向我公
司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请问应如何
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20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
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
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
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
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
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在一次性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
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退税款在《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
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以继续按
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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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8】我公司于2025年9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取得留
抵退税款,当月经自查发现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
形。请问应在何时缴回留抵退税款?
答:按照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
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
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
抵退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于2025年9月经自查发现存在留
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应于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问题29】请问对于新政策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未
办结的留抵退税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7号公告施行前税务
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
理。
【问题30】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
定条件,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预计留抵税额将很快消化,暂
无申请退税的意愿,请问是否可以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
答:按照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
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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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办理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