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评审资讯 > 继续教育要求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 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的通知》(青财会字〔2024〕1242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做好2025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 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要求,为加快促进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按要求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现将有关事宜补 充通知如下:
一、学分及培训时间要求
( 一)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取得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90学分(学时),其中公需科目 学分(学时)不少于30学分(学时),专业科目学分(学时)不 少于60学分(学时)。
(二)培训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6 月7日开始,于2025年12月20日结束。
二、学分(学时)登记
(一)继续教育方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 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经委托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经备案的用人单位 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高一级会计类专业学历 (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 课题,或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 (CN) 的经济、 管理类期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 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省财政厅委托的网络培训机构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举办的面授培 训班及在协会备案并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6.财政、人社部门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继续教育审核登记方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直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线 下培训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其他地区所属单位(部门)向属 地同级财政局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并统一汇总 向省财政厅报备。需提交的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包含会议培训文件、 培训课程安排、签到情况等相关资料。
2.省财政厅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进行审核后,在系统中录入或导入数据, 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按人社部门要求按 时推送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关数据。
3.学分审核、复核、折算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不 得延至下一年度。
三、工作要求
(一)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是落实新会 计法要求、推动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各市(州) 财政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尽力督促本地区会计人 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完成会 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财政局要做好本地区 会计人员202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引 导、培训、审核、登记、报备、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确保本地区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 务。

 


(三)准备申报2025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或参加202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会计人员,须先通过全国 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完成相应继 续教育学习任务要求后方可参加。

 

 

 

 


2 0 2 5 年 9 月 2 9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