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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