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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高级会计师
(一)工作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类以上:
1.制度类。(1)指导或参与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等制度办法。(2)参与县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财会规章制度制订,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指导或参与管理咨询服务项目,为服务单位制定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等制度办法,取得被服务单位认可。
2.实践类。(1)在本单位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会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会计中介机构工作期间,在服务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是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多次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3.创新表彰类。(1)在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专项治理等工作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推广。(2)参与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方案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3)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县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