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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 第1号——气候(试行)》的通知及会计准则解读

 财会〔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19日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

第三条 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下列情况中,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一)识别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机遇,以及识别气候相关影响;

(二)编制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以及气候相关影响的信息;

(三)确定用于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适当方法、选择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输入值,以及就如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作出分析性选择;

(四)选择用于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

(五)披露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以及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上述(二)和(三)中,企业还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第四条 为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要求,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为满足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需求,企业还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未涵盖的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如有按照要求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渠道同时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两者应当可区分。

第二章 治 理

第五条 在治理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或者人员的情况,包括下列信息:

(一)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和其他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责任;

(二)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备在执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以监督企业为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

(三)该机构或者人员获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

(四)该机构或者人员在监督企业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是否考虑这些风险和机遇之间的权衡;

(五)该机构或者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并监控这些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包括下列信息:

(一)特定管理层岗位或者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职责,以及如何对该岗位或者部门进行监督;

(二)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

第八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治理架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治理的信息。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

第三章 战 略

第十条 在战略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

(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

(四)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应当:

(一)描述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说明企业将该风险认定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还是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三)披露这些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和预期影响,以及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集中的领域(如特定活动、业务关系、地理区域、设施和资产类型等);

(四)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明确其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间范围(包括短期、中期或者长期),如何定义短期、中期和长期,以及这些定义如何与企业用于战略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关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包括下列信息:

(一)业务模式当期和预期的变化,包括其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资源配置(如管理或者退出关于碳、能源或者水密集型业务的计划,因需求或者供应链变化导致的资源配置,通过资本支出或者额外研发支出进行业务发展所产生的资源配置,收购或者剥离等);

(二)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直接措施(如节能产品认证、碳标识认证,改变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搬迁设施、调整劳动力结构以及改变产品规格等);

(三)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间接措施(如与客户、供应链合作等);

(四)企业已有的气候转型计划,包括制定转型计划时使用的关键假设和依据;

(五)计划如何实现其设定的气候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六)当前和计划为支持上述活动而配置资源的信息;

(七)根据本条(一)至(五)披露的以前报告期间计划进展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包括下列定量和定性信息:

(一)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识别出的可能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三)基于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定的投资和处置计划,以及实施战略所计划的资金来源,说明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变化。

企业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以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措施和效果,以及为此支付的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售和购买减排量、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则应当披露报告期间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企业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企业无法单独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或者估计这些财务影响所涉及的计量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产生的定量信息没有价值的,则无须提供有关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企业不具备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的,则无须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

企业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无须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的,则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二)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中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影响的行项目、合计项目和总计项目;

(三)关于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其他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除非该定量信息没有价值)。

第十七条 为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企业应当考虑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其气候韧性,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报告日气候韧性评估的内容:

1.评估的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对其战略和业务模式的影响(如有),包括企业需如何应对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中识别的影响;

2.评估气候韧性时考虑的重大不确定性领域;

3.评估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调整其战略和业务模式以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包括企业现有财务资源在应对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中识别的影响时的可获得性和灵活性,企业重新配置、重新利用、升级、停用或者废弃处置现有资产的能力,以及当前和计划在气候减缓、适应和气候韧性机遇方面的投资的影响。

(二)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时使用的输入值信息:

1.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及其来源;

2.是否包括不同种类气候相关情景;

3.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是否与气候相关物理风险或者转型风险相关;

4.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中,是否有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国家战略规划、国家自主贡献相一致的气候情景;

5.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与评估企业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的韧性之间的相关性;

6.在分析中使用的时间范围;

7.在分析中使用的业务范围(如经营位置和业务单元);

8.重大风险事件的类别和发生概率(如适用)。

(三)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时运用的关键假设:

1.企业经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气候相关法律、政策和自主贡献;

2.宏观经济形势;

3.国家或者地区层面的因素(如当地天气模式、人口统计数据、土地使用情况、基础设施情况、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形势等);

4.能源使用和组合;

5.技术发展。

(四)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报告期间。

企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以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其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进行情景分析可用的技能、能力和资源,确定其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方法。企业目前不具备进行气候情景定量分析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但又面临较高的气候相关风险的,初期可以使用定性情景叙述等简单的方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待具备相关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后,则应当使用科学的定量方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企业面临较高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且具备必要的技能、能力和资源的,则应当使用科学的定量方法。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战略规划周期(如每三至五年)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如果企业并未每年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则企业根据第十七条(二)至(四)规定对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披露可能与上一个报告期间相同,但需每年对气候韧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第十七条(一)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以反映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对企业业务模式和战略的影响。

第二十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战略规划的,可以对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战略的信息。

第四章 风险和机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这些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下列信息:

(一)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

(二)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如数据来源和流程中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三)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风险;

(四)如何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如是否考虑定性因素、定量阈值或者其他标准);

(五)是否以及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的优先级;

(六)如何监控气候相关风险;

(七)与上一报告期间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变所使用的流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机遇的流程,包括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机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以对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的信息。

第五章 指标和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指标和目标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绩效,包括企业自身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

第一节 气候相关指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行业通用指标相关的信息:

(一)温室气体排放;

(二)气候相关物理风险——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三)气候相关转型风险——易受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四)气候相关机遇——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五)资本配置——针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发生的资本支出、融资或者投资金额;

(六)内部碳定价;

(七)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披露时,可以使用与其自身报告期间不同的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使用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的最新数据来源计量和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报告周期长度相同;

(三)披露在企业报告日与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并披露核算依据。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发布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的领域,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作为核算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用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包括下列信息:

(一)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包括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其在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时所使用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二)选择用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原因,以及该核算方法与第二十六条所述目标之间的关系;

(三)报告期内企业对核算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变更及原因(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范围一和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合并企业(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和其他被投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未合并子公司)的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基于位置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提供已签订的有助于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合同信息或者结算信息。企业也可以披露其基于市场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基于其价值链以及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类别,确定并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中所包含的类别。企业可以将其范围三第十五类“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限定在融资排放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估计。企业计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时,应当优先使用以下输入值和假设:

(一)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

(二)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数据;

(三)在使用非直接从企业价值链活动中获得的数据时,如实反映价值链活动、企业排放所在地、所用技术的及时数据;

(四)经内部或者外部验证的数据。

在同等情况下,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直接计量。

第三十七条 企业使用估计来计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可以使用下列两种类型的输入值:

(一)代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活动的数据;

(二)将本条(一)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因子。

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当披露其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 对于内部碳定价,企业应当说明在决策中是否以及如何应用碳价格(如投资决策、转移定价以及情景分析),披露其内部用于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的每吨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企业可以使用影子价格、内部税费等内部碳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是否以及如何考虑气候相关因素。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表明企业所处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企业在确定披露的行业特定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如行业应用指南),以及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披露惯例。

第二节 气候相关目标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为监控实现战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对于每项目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用于设定目标的指标;

(二)设定目标的目的(如以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或者满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为目的);

(三)目标适用的企业范围(如仅适用于企业的一部分或者适用于整个企业);

(四)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

(五)计量进展的基准期间;

(六)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如适用);

(七)如果为定量目标,该目标是绝对目标还是强度目标;

(八)企业如何参考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包括该协议产生的国家或者地区承诺)设定目标。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项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目标涵盖的温室气体的种类。

(二)目标是否涵盖范围一、范围二或者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三)目标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还是净排放量目标。如果企业披露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则还应当单独披露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

(四)目标实现是否来源于行业脱碳方法、方法来源,以及目标与基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脱碳路线图的方法是否一致。

(五)目标实现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设定和复核每项目标的方法,以及如何监控每项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下列信息:

(一)目标及设定目标的方法是否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二)复核目标的流程;

(三)用于监控目标实现进展的指标;

(四)目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每项气候目标实现情况的绩效信息,以及对企业绩效趋势或者变化的分析。

第四十五条 企业计划使用外购减排量作为补充手段抵销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的,应当在说明其计划使用的减排量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依赖外购减排量使用的程度和方式;

(二)对减排量进行认证的独立第三方名称及认证体系;

(三)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名称,产生减排量的项目所处国别;

(四)减排量的类型,包括抵销所用减排量源自何种自愿减排项目;

(五)为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计划使用的减排量的可信度和完整性所需的其他因素(如项目业主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四十六条 在确定和披露用于设定和监控实现气候目标进展的指标时,企业应当参考并考虑行业通用指标和行业特定指标的适用性。企业制定了计量目标实现进展的指标的,则应当披露:

(一)如何定义指标;

(二)指标是绝对值、相对值或者是定性指标;

(三)指标是否以及如何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四)计算指标的方法、关键假设、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的输入值或者参数;

(五)指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

术语定义

本附录是《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组成部分,与本准则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气候相关风险

指气候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分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气候相关机遇

指气候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气候相关机遇。

气候相关影响

指企业活动(包括与之相关的价值链活动,下同)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包括实际影响或者可预见的潜在影响、积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

气候相关

物理风险

指由气候变化导致的风险,可能由事件驱动(急性物理风险),也可能由气候模式的长期转变导致(慢性物理风险)。急性物理风险源于与天气相关的事件,如风暴、洪水、干旱或者热浪。慢性物理风险源于气候模式的长期转变,包括降水和温度的变化可能导致海平面上升、水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生产力变化。这种风险可能对企业产生财务影响,如资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成本或者由于供应链中断产生的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也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水资源供应、来源和质量的变化;影响企业场所、运营、供应链、运输需求和员工健康安全的极端温度变化。

气候相关

转型风险

指向低碳经济转型带来的风险。转型风险包括政策、法律、技术、市场和声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企业产生财务影响,例如由于新的或者修订的气候相关法规而增加经营成本或者资产减值。消费者需求的转变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也可能影响该企业的经营成果。

温室气体

指《京都议定书》列明的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

气候转型计划

指企业为实现低碳经济转型而制定的系统性战略框架,作为整体战略的一个方面,旨在通过科学路径、可量化目标和具体行动(包括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协调短期经营决策与长期气候目标(如《巴黎协定》1.5°C温控目标),同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及利益相关方预期。

气候韧性

指企业针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做出调整的能力,即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从气候相关机遇中受益的能力、应对及适应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气候相关转型风险的能力,包括企业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战略韧性和运营韧性。

范围一

温室气体排放

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二

温室气体排放

指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者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外购电力是指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接入企业边界的电力。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实际产生于发电设施。

范围三

温室气体排放

指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中),包括上游和下游排放。如《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和报告标准》所述,分为下列十五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1.购买的商品和服务;

2.资本商品;

3.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未包括在范围一和范围二中的部分);

4.上游运输及配送;

5.运营中产生的废弃物;

6.商务差旅;

7.员工通勤;

8.上游租赁资产;

9.下游运输及配送;

10.售出产品的加工;

11.售出产品的使用;

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

13.下游租赁资产;

14.特许经营权;

15.投资。

二氧化碳当量

通用计量单位,比较某种温室气体与二氧化碳的辐射强度的单位。给定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等于该温室气体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力值。

全球变暖潜力值指每单位特定温室气体相对于每单位二氧化碳的辐射强度影响(对大气的危害程度)的系数。企业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全球变暖潜力值,也可以参考根据报告日可获取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最新评估,基于百年全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

排放因子

指每单位活动数据(如能源消耗量、生产量等)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燃烧1吨煤炭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生产1吨水泥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

融资排放

指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属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第十五个类别。

内部碳定价

指企业用于评估投资、生产和消费模式变化以及潜在的技术进步和未来减排成本财务影响的价格。企业通常使用下列两种类型的内部碳定价:

1.影子价格,即企业不实际收取的理论成本或者名义金额,该价格可用于了解风险影响、新投资、项目净现值、各种措施成本效益的经济影响;

2.内部税费,即企业根据业务活动、产品线或者其他业务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收取的碳定价(这些内部税费类似于企业内部转移定价)。

业务模式

指企业通过其活动将投入转化为产出和结果的体系,旨在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并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在短期、中期和长期产生现金流量。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指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RI/WBCSD)制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GHG Protocol)。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气候准则》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气候准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近年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要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今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彰显了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对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坚定抉择和大国担当。

在上述背景下,制定发布《气候准则》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气候准则》建立了透明、可比、可靠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了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供给,有助于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企业行为、科学评估转型进展,为“双碳”目标从国家宏观战略向企业微观行动转化提供了关键的政策工具与制度基础设施。

二是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制度贡献。随着气候信息披露日益成为影响金融稳定、投资决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全球主要经济体及相关国际组织正加速推进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应用。《气候准则》既积极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结构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趋同,保障了国际可比性,推动国内外披露语言相通,降低企业跨境经营与融资成本;又立足我国发展阶段与现实条件,结合中国实际设置披露框架、明确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等要求,确保准则切实可行,维护国家发展利益。

三是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规范披露驱动绿色转型的现实需要。《气候准则》引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促进重点行业加速转型。统一规范的披露信息将破解“洗绿”、“漂绿”难题,引导资本精准流向低碳项目,为转型融资提供可信依据,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四是坚持气候优先,引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气候议题是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中基础性最强、紧迫性最高的核心领域。《气候准则》作为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后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的第一个具体准则,标志着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建设从总体框架迈向具体议题的纵深推进。这不仅为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专项信息披露依据,也将为后续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细分领域准则的制定积累经验、奠定框架基础。

问:《气候准则》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以《基本准则》为基础。《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气候准则》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原则、一般披露要求和相关术语概念等不再重复规定。在披露框架设计上,《气候准则》采用了“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四大核心支柱,同时特别融入了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构建了“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披露框架。

二是坚持国际趋同与中国特色相结合。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碳排放权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措施、增加国家自主贡献的情景假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S2)总体保持衔接,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三是兼顾行业特点及应用需要。《气候准则》主要对各行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用共性要求作出规定,未对不同行业设置差异化条款。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我们已着手开展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不同行业应用《气候准则》提供指引,形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行业应用指南”的全链条行业应用体系。

问:《气候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气候准则》的起草历经两年多时间,是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

2023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22家企业就S2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中国企业运用S2存在一些挑战,但S2大多数要求在中国具有适用性。据此,我们组织专家基于国际准则、立足国情,于2023年年底开始启动《气候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2025年3月,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气候准则》讨论稿,并组织专家开展系列研讨,反复修改完善,于2025年4月形成了《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来自国内国际等有关方面的书面反馈意见共计994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准则框架合理、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准则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7月至9月,为精准评估《气候准则》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开展了《气候准则》模拟披露测试工作,组织40家企业按照《气候准则》要求,编制针对气候议题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促进准则的完善与优化。

在《气候准则》起草工作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会同相关部门召开6次座谈会,组织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咨询专家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近日,经会签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后由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

问:《气候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气候准则》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四个部分,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第一部分为治理,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战略,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战略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第三部分风险和机遇管理,规定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第四部分为指标和目标,规定了企业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问:《气候准则》在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我们将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稳中求进,沿用《基本准则》的实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现阶段将《气候准则》定位为试行文件,明确在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后续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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