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25〕231号)要求,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为便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更好了解继续教育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学习成效,现发布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供参考。
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京外单位是否适用?
根据《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京外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确因工作需要,经一级主管单位同意,可在国管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哪些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已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分有何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哪几个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有哪些?学分如何计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视同继续教育两类,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会计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
2.参加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按照相应标准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具体形式和学分标准参见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六、会计人员如何报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需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名,完成学习、考试和评价等环节后,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如何登记?
国管局通过系统对会计人员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