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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与管理体系,省财政厅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丁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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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5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退出和监督机制,保障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与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库组建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分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高师专家库)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正高师专家库)。高师专家库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50人,其中45周岁以下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正高师专家库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50周岁以下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入库评审专家按候选主任委员、候选委员分类管理,其中各库候选主任委员不少于5人。
省财政厅每3年对专家库规模和评审专家进行调整,其中专家库规模调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会计高级专业人才队伍情况综合确定,评审专家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评审专家产生方式
评审专家实行公开遴选,广泛吸纳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强、学术威望高,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业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按照以德为先、好中选优的原则,适当兼顾行业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地区平衡等因素,在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推荐的基础上择优选聘。经遴选入库的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发放聘书,每届聘期3年。
三、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一)候选委员申报条件
申报范围为在浙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在浙高等院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2.具备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且具有两年及以上该高级职务的任职经历;或具备高于评审任职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申报人还须担任相应职务。
3.具有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或会计教学经验,熟悉会计理论改革发展前沿及会计创新实践动态,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4.能够保证有充足时间履行集中评审期间的工作职责;
5.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届次期满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候选主任委员申报条件
申报候选主任委员除须具备候选委员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高等学校担任会计学院院长、会计系主任及相当以上职务;
2.在人员规模达200人及以上(人员数量以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为准)的事业单位担任负责人;或负责核算机关、事业单位数量在100家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单位担任负责人。
3.在大型企业(以国家统计主管部门的最新认定为准)担任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或在大型企业所属财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等担任负责人。
4.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排名前2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前20家的、其浙江分所也纳入)中担任合伙人或股东(合伙人或股东身份以经财政部门备案登记情况为准)。
四、评审委员会评委产生机制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年度评审委员会评委规模。年度集中评审前,省财政厅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并选取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评审经验丰富、履职记录良好的委员担任评议组组长。
五、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及要求
评审专家须严格执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熟练掌握量化评价标准,严守评审纪律。评审专家担任评委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并遵守评审相关规定:
1.签署履职承诺。在参加评审前签署《评审专家履职承诺书》,承诺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纪律。
2.执行评审规范。严格遵循评审规范与评价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独立、审慎、负责地作出专业判断,杜绝任何形式的人情评审与学术偏见。
3.遵守评审纪律。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安排,全程参与评审工作。确因重大事由无法参与的,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4.遵守保密纪律。对评审全过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评议情况、投票结果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严禁任何形式的泄露、传播与不当使用。
5.主动申请回避。评委如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涉及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评审专家应当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如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省财政厅报告个人信息变更情况。
六、评审专家评价机制
省财政厅构建以纪律性、贡献度、专业力、公正性为核心的多维评价体系,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专家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职业道德。重点考察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坚守职业操守、遵守保密纪律、落实回避制度等情况。
2.评审质量。重点评价评审专家把握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地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作出评价,包括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的准确性、严谨性及与赋分的一致性等。
3.履职态度。重点评价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参与度和专注度,包括在评审会议、培训研讨等环节中能否积极参与讨论、发表专业见解、提出问题建议等。
七、评审专家退出机制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调出专家库,收回聘书,并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不再纳入评审专家遴选范围:
1.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2.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的;
3.评审工作显失公平公正的;
4.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5.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的;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不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会计教学工作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8.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9.因健康等其他客观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公信力,加强评审专家遴选与管理机制建设,我厅对原《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对规范专家评审遴选使用、加强评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专家库规模设置、专家履职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难以适应近年来评审工作不断变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管理,提升评审质量,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与实效目标,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突出问题导向原则。聚焦当前评审专家库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在专家库规模、评审专家组成、履职管理、过程监督及调整机制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增强制度的实效性。
2.强化全程管理原则。构建覆盖专家遴选、履职管理、监督评价及有序退出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形成管理闭环,提升制度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3.注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细化专家行为规范、完善回避机制、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切实保障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4.提升可操作性原则。对评审专家职责要求、评价考核标准、退出情形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与可操作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与核心内容的基础上,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1.优化专家库规模与结构。完善专家库规模和评审专家调整机制,在确定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专家库专家人数下限和人员结构组成的基础上,明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会计高级专业人才队伍情况,每3年动态调整。
2.优化专家入库标准与条件。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评审专家在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履职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入库专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与水平。
3.细化评审专家履职要求。在原办法第九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行为规范,特别是对客观公正、廉洁保密等核心责任作出更清晰的规定,增强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4.健全专家履职评价机制。明确从职业道德、评审质量、履职态度等方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动态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实现专家管理的优胜劣汰。
四、预期效果
本办法修订完成后,有利于壮大优化评审专家队伍结构,完善评审专家履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专家库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