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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往来款清理工作(附往来款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普遍存在着长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干部职工或其他单位长期借用公款不归还、应缴财政款项长期不上缴等问题。

 

往来款项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是各单位依法履职的基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往来款内控制度,规范往来款财务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往来款业务的发生,严格执行出借公款、公物管理规定,建立往来款台账和已核销台账,定期开展往来款清理,防止财政资金长期沉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现以某地对往来款的清理做法为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各单位对本单位各种往来款(尤其是各种尚未归还的借款)要逐一查明数额、具体事由、发生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分类制定处理措施和意见,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开展清理。对将收入、支出挂往来款的,可以确认为收入支出的内容,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属于往来代扣款项的,经核实后作相关处理;对历史遗留的属于应上缴的非税收入款项,应及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或非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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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应收款项尤其是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借款,要查清来龙去脉,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清收,逐笔落实。对清理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稳妥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有还款能力的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其他个人拒不还款的,借款单位应通过诉讼渠道追缴。对无故拖欠款项、不配合清理工作的党员干部,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对清查结果应分析原因,并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理:

 

1.对长期挂往来款的预付工程款,未竣工决算的,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已竣工决算账务未及时处理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对单位和个人欠款,尤其是党员干部职工长期借用的公款,要组织催收、限期归还。

 

3.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往来挂账的,应完善手续、结清账务。

 

4.对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挂账依据不明、债权人死亡或破产等往来款的呆账、坏账,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说明形成的原因、经过等详细情况,经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等文件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规范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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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工作中所有相关资料,必须形成专项档案完整归档。各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1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1 存在长期账务挂款及不及时清理结转等问题

在资金使用与累计过程中产生大量余额,也存在一些往来款无法进行上下核对,呆死账和账实不符造成了严重影响。在管理过程上有些行政单位对往来款管理不明确,从一开始的只挂账,最后不及时清理。也存在一些账务在初期金额小,到后来以滚雪球的形式越来越大,这样必然造成一定影响,对日后账务清理造成必要的麻烦,在挂账过程会出现单位破产、逃逸、无法偿还等问题。直接影响其他应收款的收取,形成死账,资产流失。必然也会造成行政单位损失。

1.2 违规使用往来科目

有的单位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专项资金、奖励等计入往来科目,在其中列收列支,使当期收支不实。预算超支、专项资金结余转入往来账。为了实现决算报表收支平衡,在年终决算时,超支或专项资金调入往来科目,导致收支不实。有的单位为了逃避税收而隐瞒收入,将收到款项列入往来科目中,虚列对方单位或虚开往来收据,列入其他应收款-代收费款项中;待支付款项时,虚开发票,调平往来账,从而形成账外资金,使国家税收资金流失,也导致单位收入支出不实。

1.3 在行政单位中,存在一些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情况,这样也就造成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财务人员的思维习惯主要集中在资金和成本核算方面,对于往来账款的管理存在忽略和忽视等现象。有些财会管理上即使做了相关监督,但在方法使用和力度上都不足,无法完成往来账款等收取。对于该工作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上都存在一些困难。同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财会人员自身对于工作的责任心不强,也是造成这一问题发生的因素。这也充分体现出了行政单位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没有良好的资金管理授权审计等制度的管控。其系统内部在管理上产生环节上的脱节,对于相互制衡和制约等方面不足。这些都是使往来账款收取受到阻碍的因素。

2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清理往来款项措施

2.1 项目款收支、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收入列入往来款的清理

重点检查使用往来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与项目款收支、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等有关。如果发现有将项目款收入和支出列入往来款项中核算的情况,须将此往来账科目(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转出,当年发生的项目收支转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等科目,以前年度发生的项目收支将余额转入结转或结余科目。如果项目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应转入结转科目中;如果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项目资金应转入结余资金。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设收入、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列入往来款科目的情况,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不应通过往来款科目核算的非税收入转出。例如有些事业单位将出租资产收入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正确做法应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对于将经营性服务收入列入往来款,隐瞒收入形成“小金库”或偷、漏缴税款情况,应及时将其转入收入中,并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同时还要检查往来科目中“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等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上述情况,有的是由于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误入科目造成的,有的是故意通过往来科目人为调节项目收入或项目支出,隐瞒各项收入或结余,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2.2 选择正确的会计错账检查法及会计差错更正方法

在往来款项清理过程中,财务人员应熟悉各种会计错账检查法,才能快速查找出差错。会计错账检查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除九法,适用于前后数字颠倒或数字移位的情况;

(2)除二法,此方法适用于借贷方向或红蓝字记反情况;

(3)差数法,即是根据错账差数直接查找的方法,适用于串户、重记或漏记情况。

另外还有追根法、象形法、母子法、顺查法等。对于往来款发生的差错,差数法的使用较为普遍。发现的错账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按《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 —会计调整》的规定,根据差错发生时间、所属期间、重要性等选择正确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如追溯重述法、未来适用法、划线更正法、红字注销法、蓝字反方向更正法(蓝字更正法)、红蓝字更正法(综合调整法)等调整账务。

2.3 明确定期对账制度,编制账龄分析表

在财务人员保证自己的账账相符和明确账证相符等前提下,还要结合行政单位其他部门,进行内部数据核对,或者直接同经办人核对账务明细,通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原则,对于核对过程出现问题给予明确实施方案,相关收款人员也可以进行实地对账,定期进行发询证函核对,在进行过程中发现不符管理要求或其他问题的,应马上进行原因核对,及时上报和研究处理方法。进而通过多方面管理保管对账单和相关资料等完整。对于加强各债权和债务的管理上,也有的提出编制账龄分析表等方式。通过进行账龄分析,以数据表的形式定期体现到往来款项之中。从而把不同时间段的账务明细和逾期账款进行分析,避免产生坏账和长期拖欠等问题。

往来账款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其生存与发展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重要因素它不仅代表了行政单位的债权管理力度,也侧面反映出单位的资金使用与财务经营管理等情况。在行政单位良好的往来账款,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执行能力的提高都有很重要的帮助。所以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如何清理往来款项上下功夫是必要的,只有通过结合正确与实际的核算与管理标准,在依照往来账款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与防范行政单位资金流失。从而遏制和消除单位内部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行政单位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常常会产生临时性结算业务,但大多单位在往来款管理方面存在重视不到位、长期挂账、会计核算不规范和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往往成为审计巡察的重点关注内容。单位应建章立制,健全完善往来账款管理,避免单位资金长期挤占,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小编综合一些地方和单位制订的往来款管理办法内容,整理推出范文,供大家日常学习参考:

 

 

 

参考:XX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本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五)公务卡优先原则:除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条件外,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用经费开支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应载明借款金额、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通知等。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或预付款项,需完成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

 

(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严格控制总额和占用时间,并定期进行清理。

 

(二)建立往来款日常动态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机制。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实时动态跟踪清理,年末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手续,并核销往来款项。

 

(二)用于零星购置的借款,应在完成采购后一周内办理验收和报账手续。

 

(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事项完毕1个月内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原则上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核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核销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

 

第七条 坏账核销

 

(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除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

 

第八条 单位职工调离、退休前应当及时核销个人借款,未核销不得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

 

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部门应对金额、日期、来源和用途等信息进行认真甄别确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

 

第十四条 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及时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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