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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果材料。实行代表性成果制度,分为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理论研究类以及其他类代表作。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及附录规定提供业绩成果材料,每项代表性成果需提交相关说明(基本情况、成效及申报人发挥的作用,非独立完成成果需说明申报人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个人排列名次等),根据类别填写对应的《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1.制度标准类。即任现职期间,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创新实践类。即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理论研究类。即任现职期间,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完整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或第二十四条第3点(1)-(5)条件之一,可作为1项代表性成果。
(1)独立或主持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等。包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采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公章)、研究报告全文。
(2)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提供立项文件、结题文件和结题研究报告。
(3)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提供论文发表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的封面、版权页、目录(标识论文题目)、正文和封底,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清样稿、用稿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可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检索到,如未被收录的请在评审系统上传与发表论文一致的word文档。省高评委办公室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省高评委会进行评议。
(4)专(译)著。提供国家版本数据中心的图书检索结果页、专(译)著(不含音像电子图书)封面、版权页、目录、著作封底,著作原件随纸质材料一并寄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4.其他类。在评审系统“其他代表作”栏提交的业绩成果代表作不得与上述3类业绩成果代表作类型重复。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如不提交理论研究类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的,需在非代表性业绩中提交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的理论研究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