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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晋财会〔2026〕15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 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6〕397号)要求,现就开展 202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管
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 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为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 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和影响期的;
(四)给国家和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的。
三、申报条件
( 一 )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做假账。
1. 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把握工作规律,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 业理论发展前沿,掌握现代管理科学方法;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 产经营决策,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 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
经济效益;
(4)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 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且2021年底前任高级会计师。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任 职时间从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之日算起满5年。
(6)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须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且申报评审当年或上 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
计算。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 考核材料。(7)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
员需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具体学习情况 可在“会计之星”官网(www.kjzx.cn ) 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 务管理平台”( https: //ausm.mof.gov.cn ) 查询。
2.高级会计师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 且2021年底前任中级会计师;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
职称,且2024年底前聘任中级会计师。对长期在基层街道(乡镇)、
社区(农村)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且2016
年年底前聘任会计师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非公经济组织的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按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之
日算起满5年。
(2)申报2026年度高级会计师,须取得国家2024、2025、
2026年度任一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3)申报高级会计师须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
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少于2 次),且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 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 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一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 计 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
员需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具体学习情况 可在“会计之星”官网(www.kjzx.cn )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 务管理平台”( https:// ausm.mof.gov.cn) 查询。
(二)具体标准条件
1.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须具有下列工作经历之

(1) 分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或担任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
(2)担任会计专业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主持过
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 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
(3)入选省(部)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毕业学员;或
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
力的业务骨干。
高级会计师:任会计师以来,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
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 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 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 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 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 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 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业绩成果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
(1)本专业国家级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
为准,限前五名);
(2)本专业省(部)级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
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三名);
(3)本专业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研究成果
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持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参与完成与本人工作相关的本专业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 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重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通过验收鉴
定;
(5)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 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
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财政
部门的书面肯定;
(6)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7)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 程中,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取得显著效果;
(8)在管理会计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主持编写管理会计类 案例(前5名)并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得到省(部)级 以上财政部门认可和推广;
(9)在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连续担任总会计师5年 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成绩优异;
(10)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
会计工作者”行业荣誉称号或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
工程的学员。
高级会计师:任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 在财务、会计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 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 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
企业的书面认可;
(2)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 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3)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
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4)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 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
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 纳并实施,效果显著。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
的鉴定材料;
(5)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主持编写管理
会计类案例并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并得到省(部)级以
上财政部门认可和推广;
(6)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及以上“先进会计工作 者”行业荣誉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
或取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举办的全省会计信息化暨
会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以上。
3.学术理论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任高级会计师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 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本专业技术专著(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
部及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 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 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有1篇须在财政 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三
等奖及以上;或其中有2篇须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
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与本人工作经历
和工作经验有关,并以独立作者在国内( CN) 和国际( ISSN) 统
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以期刊代码“F”作为认
定依据)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
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在外文财经类 期刊用外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答辩时须用外文答辩。在电 子期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 有效学术论文。
专著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
作经历和工作经验有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创造性的学
术著作。专著须作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内容须达到每部专著总
字数的50%以上。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
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专著须附在国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 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 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 版、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收录的期刊,《人民日
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 中文核心期刊。
答辩材料指的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章节,答辩材料须 以论文格式撰写,字数在3000字以上。
高级会计师: 任会计师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 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作为主编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且撰写内容须达到每部专著总
字数的50%以上,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教材一 部,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且撰写内容须达到教材总字 数 的 5 0 % 以上,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 篇以上(含3篇)。
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 CN) 和国 际( ISSN) 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以期刊代 码“F” 作为认定依据)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 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 在外文财经类期刊用外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答辩时须用外 文答辩。在电子期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 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 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著作指的是在国 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
的学术专著,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 数据核字
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 2020年版或2023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 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收录的期刊;《人民日 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 中文核心期刊。
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论著 章节,字数在2000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1.基本条件

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会计师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
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
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 年。
2. 具体条件
(1)须符合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中的除学历或资历
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会计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会计专 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textcircled1 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
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
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 textcircled2 作为主编编写的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一
部,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 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 textcircled3 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
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专著和论文的具体要求同非破格人员。
(4)任会计师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 textcircled1 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
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 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 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中央或外省驻晋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须由中央驻晋单位总部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或外省驻晋单位的总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 具委托评审函,由省人社厅向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进行评审推荐。外省驻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由参加我省社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不
再委托评审。
对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 年以上的人
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时,其任职年限以流动时在机关所担任职 级为准,与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 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任副处级累计 满5年或副处、正处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 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 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 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 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 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1.申报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或 省属企业主管单位、省人力资源市场出具推荐函后逐级报送高评
委。中央或外省驻晋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央企总部人力资源部门或 驻晋单位总部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
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向高评委出具推荐函。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 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 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未办理 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 鉴定意见,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劳务派遣 员工由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 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评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
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 即评审条件和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三公示”内容可以一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 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问题未及 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 申报人,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 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严格执行个人 申报、单位推荐“双承诺制”。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需承诺所提交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
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申 报 人及用人单位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 表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学术、业绩 成果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 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 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
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
定大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监管规定,对职称评审 组织实施中的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实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切 实营造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氛围。对各级
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 门反映。对于恶意诽谤造谣,以不实线索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 将向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将 依
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报方式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 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规定的网站进行 申报。申报网址、申报时间、材料提交要求及评审时间请及时关 注“会计之星”官网的相关通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24日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26年7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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