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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应当在“事业收入”科目下 增设“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在“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下增设“其他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 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
医院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科教收入”项目下增加 “其他事业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疗和科研教学 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
应当根据“事业收入一—其他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填列。
医院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科教预算收入”项 目下增加“其他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 疗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其他事业 预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医院对开展医疗 和科研教学活动之外的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