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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新列报准则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采用权益法核算。

以上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针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逐项作出上述选择。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上述“类似主体”包括符合新列报准则规定的将投资特定资产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选择从权益法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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