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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数据确权打通会计核算“最后一公里”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确权是第一道关口。近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线试运行,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基础制度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受访专家在肯定制度突破价值的同时,也提醒市场:统一登记打通的确权证据链条,不等于自动完成合规核验,数据资产入表有独立的会计标尺,不能简单将“拿到登记证书”等同于价值变现的终点。

破局多轨登记

过去,数据要素市场最让人头疼的,不是数据本身没有价值,而是价值无法被“看见”和“核验”。

天津市无形资产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彩霞表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主要解决过去数据要素市场“标准不一、互认困难”的痛点,降低数据交易成本。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统一登记对象、类型、流程、审查标准、效力、系统等要素,解决跨区域互认难和确权难的问题,让数据有了全国通用的“身份证明”。

南京审计大学副教授陈卓对此深有同感,过去数据要素市场最基础性的梗阻,是权属证明的碎片化与不可通认。交易场景中,买方担心数据来源合法性与权属清晰度,交易双方信任成本居高不下。反映到资产端,企业因缺乏权威权属证明,难以顺利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及融资活动。统一登记制度着力解决的正是“多种类型数据登记并存、标准不一、互认不足”问题。

厘清“三权”边界

根据相关规定,数据资源作为一项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李彩霞表示,在实务中,数据资源入表首要条件之一是对数据资源进行确权,确定数据资源是“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明确数据的权利属性,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和内容。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是独立于登记机构的可信外部证据,可直接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为会计确认提供权属证据。但是,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不能直接、无条件作为入表的权属证明,企业数据资源入表还需同时满足“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会计确认条件。李彩霞表示,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打通的是确权到入表之间“最后一公里”的证据链,而非企业数据资产确认的权属证明。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登记,将三权分置从政策概念转化为可记载、可公示的权利形态。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相互独立,可同时由不同主体享有,突破“一物一权”逻辑,这恰恰契合数据可复用、可融合的特性。李彩霞表示,系统使每一项权能能够被独立描述、独立公示、独立核验,明确多主体融合开发、委托加工、分级授权等复杂场景下的权利边界。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在授权使用、合作开发、衍生数据生成等场景中易交叉混同,登记机构目前主要依赖合理审慎审查,缺乏统一、可量化的判断标准。“从会计角度来看,上述方面的完善将直接影响数据资源权属证据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进而影响数据资产确认的可靠性。”李彩霞说。

“三权分置”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数据归谁所有”转换为“谁对数据享有何种权利”的权能识别框架。在陈卓看来,数据产权采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其制度意图正是打破数据必须由单一主体独占的认知束缚,承认同一数据上不同主体可基于不同来源和投入路径分别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等权能,且互不排斥。统一登记系统将这一框架从政策语言转化为可记载、可查询、可公示的权利记载:企业得以在登记中分别梳理自有数据、授权数据、衍生数据在各环节的权责边界,为资产入表、流通交易和融资担保提供合规基础。

同时,陈卓认为,还有三方面需要完善。一是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血缘识别与比对体系,通过数据指纹、水印、特征哈希等技术实现“同源数据可识别、重复登记可发现”,并区分恶意重复登记与合理并存登记。二是登记机构合理审慎审查的边界与责任机制需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复杂性远超不动产登记,审查深度过浅则凭证公信力不足,过深则登记机构不堪重负且可能抑制供给。三是公共数据与授权运营场景的登记规则仍需细化。

审慎看待“入表”

“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的核心是降低了数据交易成本。”李彩霞说,同时,登记凭证给数据本身赋予了市场信用,其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场景中作为合法持有或控制的证明,为数据资源进行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活动提供权属基础。

李彩霞提醒,企业需警惕数据资源的权属瑕疵和登记被拒风险。申请登记之前,企业需要自行核查数据来源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未解决权属纠纷、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虚假材料。同时,需警示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的底层合规风险,企业在未取得单独同意、未完成匿名化或去标识化、重要数据未做安全评估的情况下,若进行登记和入表,也将引起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为规避上述风险,李彩霞建议企业坚持“先合规、后登记、再判断入表”的顺序。登记本身不能替代数据来源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和安全评估,建议企业在申请登记前由法务或外部律师对数据采集、处理、流转全生命周期进行合规审查。

对此,陈卓表示,在交易端,统一登记将过去分散于各交易环节的重复合规核验,集约转化为登记机构的统一审查与凭证公示。需求方可基于登记凭证快速识别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交易双方的信任建立成本显著下降。登记凭证在流通交易中可作为卖方合规尽责、买方善意取得的证明,在权属纠纷中亦是厘清责任的重要佐证。

在资产化端,登记凭证使数据从系统里的记录转化为可确权、可评估、可质押的资产标的,融资链条得以实质性打通。对中小企业而言,过去数据价值往往依赖企业规模和品牌信用“背书”,统一登记机制则使数据自身获得更清晰的市场身份,融资不再完全依附于传统抵押物。

陈卓将风险归纳为四类。一是超范围登记与登记即合规的误解。二是恶意重复登记与权属争议。三是审查能力差异带来的凭证质量参差。四是登记错误的责任传导风险。

他建议,对企业而言,需要对登记前的数据来源合规性进行自检。对审计与估值机构而言,应坚持“凭证+实质”的双重核查,登记凭证作为权属证据予以采信,但控制实质、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和成本可靠计量仍须独立判断。对登记机构而言,亟须在合理审慎审查标准下形成可操作的审查指引。

当前经济背景下,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会计确认必须保持应有谨慎。李彩霞提醒,数据资源值得挖掘,应当在合规和现行会计规则下被恰当确认为资产,“有价值”不等于“能入表”。

“这次系统上线试运行,在数据确权上迈出了一大步,把过去难以外部核验的权属状态,转化为可记载、可公示、可举证的标准化凭证。”李彩霞说,数据资源入表绝不是“登记即完成”的一次性动作,而是一项贯穿确认、计量、披露、审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长期工程。

(作者:本报记者 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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