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职改字 [1993]86号
各盟市人事(职改)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大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对于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在今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条件(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我区会计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基本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会计工作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相应要求,方可评定高级会计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财经纪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七年以上,并且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
(五)经过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已取得会计师资格七年以上者;
(六)获全国表彰的优秀财会工作者,并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如会计学(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及财政与金融、信贷、货币、外汇管理等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较深造诣;
(二)能独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三)熟知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有关的经济法规。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规;
(四)对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和价值形成的原理有较深入的研究;
(五)具备高等数学知识,并能在财会工作中运用;
(六)对计算机理论知识、审计学、市场学等相关学科有一定的研究。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指导、主持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全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并能解决疑难问题;
(二)能够负责组织制定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各种核算与财产管理手续制度办法,并能解答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
(三)能够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先进的理论和管理方法运用于本学科实际,提出本系统、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等;
(四)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科研活动和培养财会人员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能够利用市场规律,组织审查和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营运的收支预算;
(六)能够对企业单位新开拓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
(七)能够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结构和产品生产、销售、结构、资金运用、投资方向改进的建议;
(八)能够组织和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事。并能进行与本企业、单位相关的科学研究;
(九)能够从事和指导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查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十)除政策规定免试者外,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应取得下列两项以上业绩:
1 、主持(或独立)制定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并被采纳实施,为建立、改进、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手续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2 、在财会管理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表扬;
3 、在培养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中有明显业绩。在科学研究中至少取得两项以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4 、在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收方面,提出方案并取得较大收益,在提高资金利税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成本降低率等方面有较大效果。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在科技奖励和工作成就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l 、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三等以上奖(含相当等级的其他奖)或省、市、自治区、部委二等以上奖,或厅局级一等奖;
2 、已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理论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
3 、主笔撰写二至三篇有较高水平决策依据的调查报告、经济活动分析、体制改革方案等,被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 、在省、市、自治区国家部委理论研讨会上,提交的专题论文受到好评,并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