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会计2001 11
资金封闭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吴希安 陈 颖
一、当前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中的问题
(一)农发行扣收费用补贴偿还欠息问题。农发总行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层农发行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已明确为利息补贴的,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作收回利息处理;明确为费用补贴的,在补贴期内已占用贷款的要与企业协商收回相应贷款,以往有欠息的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其余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由企业列支费用”。目前,在补贴拨补中欠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基层农发行在拆分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时,就将所有的补贴全部偿还欠息,并且拆分费用补贴时一般不与粮食企业协商,有的农发行甚至在企业没有欠息的情况下,仍扣留部分补贴用以弥补企业以后可能发生的欠息。农发行的这种做法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
(二)利息、利率方面的问题。一是农发行不按月提供计息清单;二是农发行按月收息与补贴按季拨补不同步,企业负担了由此产生的利差,并且出现了企业当月未付的利息,下个月还计算复利的问题;三是展期贷款利率高于财政计算补贴的利率。农发行规定“贷款的展期利率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即:如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在一年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申请展期后,农发行就要按三年期贷款利率收息,而财政是按一年期年利率计算利息补贴的。实际上,近几年来由于粮食购大于销,收购贷款一般都需一年以上归还,所以,高于一年期的利差由粮食企业负担是不可避免的;四是仍有部分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费用开支进行审批。
(三)企业按月对费用、收入、成本等进行会计核算,与农发行根据企业每笔业务出库报告进行销售款的分割存在差异。由于在不满一个会计期间的情况下,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完整的,所以,农发行据此分割贷款本身就存在一定主观性和人为因素,加之基层农发行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中“对收回应收贷款和应收欠款较多的,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还应收回欠息、收回已到期的费用贷款和应由企业消化的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其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对剩余部分还可与借款人协商,适当预提下期贷款利息,或收回部分正常贷款”原则的制约,尽量多收息,多收贷,加大了收息收贷的随意性。因此,粮食企业库存值与农发行的商品贷款值之间也必然存在差异。
(四)对高于保护价收购或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应全额予以贷款支持的问题。目前,农发行对高于保护价和退出保护价品种的贷款,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这一原则确实能够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但由于在实际执行中有困难,致使粮食企业不能足额得到贷款支持。
二、措施与建议
(一)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中要逐步建立互利互惠互信的银企关系。粮食企业作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实践者,要确保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并应主动接受农发行的监督,而农发行在监督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同时,也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只有通过农发行和粮食企业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粮食政策性补贴的拨补办法,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一是银企双方共同催请各级财政及时拨补各种补贴。从目前情况看,中央和省级拨补补贴比较及时,问题大都在市、县财政。各级农发行对各级财政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间开具拨款单拨付补贴的,授权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基层提供的数据或粮食部门提供的分库点粮油储存数量,将财政应拨付的利息和应拨付的费用的80%从专户直接划拨到有关承储企业的开户银行。二是目前欠息主要是补贴不到位造成的,农发行按规定收息,我们认为是合情合理。但农发行也应体谅粮食购销企业的困难,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必要的费用开支。扣款应遵循以下原则:1 必须与粮食购销企业协商;2 由于补贴不到位形成的欠息,不应扣款。三是今年粮改后,适当改变当前拨补办法,即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和超储利息补贴比照中央储备粮油利息补贴的拨补办法,由省财政直接拨给省农发行,各级农发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粮食企业收取省储贷款利息和超储贷款利息。
(三)在利息利率问题上,各级农发行应立足于服从和服务于粮改大局,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的角度出发,兼顾农发行与粮食企业双方面的利益,切不可竭泽而鱼。一是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增加计息的透明度,按月提供计息清单。由于粮食购销企业预提利息和农发行计算利息有可能存在差别,所以,计息清单是粮食购销企业计提利息、核对农发行收息正确与否的重要凭证,不管粮食购销企业能否偿还利息,农发行本应按规定提供计息清单。同时,企业会计人员月末主动向银行索要计息清单;二是粮食企业财务费用户的资金也应由企业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开支,不应由银行审批;三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1999]11号文件,对粮油贷款统一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将按月收息改为按季收息,对企业未付的应补利息不计复利。
(四)对高于保护价或退出保护价的粮食收购应全额予以贷款支持。一是在执行“以销定贷”时,可参考企业前三年平均销售量掌握,在销售量范围内可足额给予贷款支持;二是在考核“以效定贷”的效益时,应剔除以前年度亏损所形成的连带亏损因素,进行当年效益考核;三是以商品或财产担保、抵押、质押贷款方式保证贷款供应;四是如果农发行不能提供足额贷款,应允许粮食购销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在其他行开户取得贷款支持。
(五)对库存成本的结转差异,农发行应考虑与企业会计工作结合起来。一是要按会计制度要求结转成本,并作为还贷的依据,对农发行单方面多收贷而产生成本差异,不得要求企业调整账务;二是销货款分割最好是按月分割,或按笔分割,月末根据当期的核算情况进行调整。
(作者单位:河北省粮食局财会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