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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介机构收入分配办法的改进与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11

谈谈中介机构收入分配办法的改进与规范

孙秋潭 刘存有 唐立

目前,许多中介机构对业务收入分配采取业务提成的办法,即将承办业务人所实现的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返给业务承办人(部、室)用于奖励(工资)。它为中介机构业务创收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也使中介机构的员工从中获取了益处。但业务提成的办法也存在很多弊端,不仅给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净化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应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采取新的更加规范的业务收入分配办法。

一、业务提成是不可取的办法

1.偷、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目前许多中介机构的业务提成比例已达30%-40%,有的甚至更高。对于中介机构返还的部分,中介机构往往采取虚列成本的做法加以掩饰,这一方面加大了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更有甚者,由于返还比例过高,业务成本加大无度,不仅增大了偷、漏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使税款大量流失,而且形成中介机构严重的虚假亏损,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不应有的内外矛盾或问题。

2.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目前,中介机构业务竞争非常激烈,为了承揽业务,中介机构大多采用各种业务提成的办法鼓励员工扩大业务,以适应生存。在此情况下,中介机构的业务提成比例因互相攀比而逐年上升,直接形成无序、无度的市场混乱局面,不仅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也造成了行业竞争的复杂化和白热化。

3.使中介机构的业务质量下降。由于利益观念及局部观念的驱使,一方面,业务承办人为了多拉客户,多得业务提成,往往忽视业务质量或不注重执业质量;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片面重视创收,放松了对内部执业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使出具报告的准确性、权威性大打折扣。业务提成客观上变成了促成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及业务水平下降的诱发因素。

4.造成中介机构的管理混乱。业务提成办法可使部分中介机构更便于弄虚作假,给行业正常的业务监管造成诸多困难,也不利于中介机构对内部实施健康、有序、规范的管理。

5.容易滋生腐败。中介机构为了多揽活,对客户或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一些有实权的人员,往往寻找各种借口给予各种允诺或采取各种回扣(回报),使这些人员获得不合理的灰色收入,滋生了腐败。

二、解决中介机构业务收入分四类端的建议

1.中介机构应取消业务提成的分配方法,实行年薪制。按照岗位分工及权责、职级或创造年收入的程度,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拉开收入档次,多劳多得,按质按责计酬,建立完善的权责利体系及收入激励制度。

2.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中介机构都要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进行收费,不得再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和白条收据;中介机构的业务收入必须全部入账,如会计师事务所要按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核算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3.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要对中介机构实行业务及收费定期申报制度,并对中介机构的收费制定统一、适用、操作性强的标准,以从根本上防止中介机构存在的弄虚作假,偷、漏税款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中介机构要走兼并、联合、强强联手、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扩大中介机构的规模及档次,以便从观念上转变靠业务提成追求发展及效益的片面观点,正确树立


靠质量求生存,靠信誉求发展的信念。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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