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会计2001.11
日本的会计监察人制度
孙学亮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确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体系,对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的附属明细表,是公司股东、债权人及证券投资者判断其投资行为或交易行为的安全系数或风险系数的重要依据,因而其真实性、客观性就显得至关重要。日本在大股份有限公司中设立了一套比较独特的监督机制,即在大股份有限公司中,除监事会之外,还根据《商法特例法》设立了会计监察人制度。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为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会计监察人的设立
会计监察人是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法特例法》的规定设立的、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的机关。根据日本《商法特例法》(全称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二条的规定,资本额在5亿日圆以上或计入最后资产负债表负债部分的金额合计在200亿日圆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于每一决算期制作的下列会计文件及其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营业报告书、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议案,除应经监事审核外,还应接受会计监察人的审核。过去,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有关的公认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或监察法人要对上市公司(公开公司)的有关会计报表的适法性承担义务。因为在股东大会上,是由他们对相关会计表册进行决算审核的。对大公司而言,其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再加上其经营管理过程复杂,为确保其会计处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尽可能避免违法分配等不合法的会计报告等在股东大会被通过,因而除由监事会对公司进行业务监察和会计监察外,又增加了由会计监察人进行的会计审核。会计监察人所进行的审核,是属于由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所进行的外部监察(或称公认会计监察)。当然,这一制度的设立,还蕴涵着人们基于会计监察人的独立性地位、其所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和出于对职业信用的维持,相信其能做出公正的审核的期待。
需要说明的是,对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会计审核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基于《商法》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类是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前者又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监事会基于商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由自己或聘任公认会计师对公司的某项或某一时期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监督。这种审核的目的是为监事会判断董事或经理的相关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提供依据。它是一种纯粹的内部审核。另一种则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会计监察人的审核活动,它的法律依据是《商法特例法》,如下文所述,它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一种会计监督。这种监督或审核的目的主要是要向股东会说明公司的会计活动的适法性。但它又是依照商法的规定由公司固有机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的专门人员或机构(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作为审计官来实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外部审核。
而基于《证券交易法》所实施的会计审核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基于该法第193条之2的规定,由公认会计师对经股东大会承认的公司会计报表等进行审核并向大藏省提出其适法性的证明,其目的在于为大藏省是否允许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供判断依据。这种审核的内容、形式均须以大藏省的有关规章为依据,只能由公认会计师实施。上述三种会计审核从形式上看都可以由公认会计师承担,但它们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二、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所谓会计监察人,是以会计监察为职务的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会计监察人是否为公司机关,在日本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见解:一种见解认为,会计监察人是作为第三人出现的,处于不同于公司的中立立场,是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外部监察人,并不具有公司机关的属性,这是多数人的看法(公司机关否定说);而另一种见解则认为,会计监察人是同监事一样,从事经常性监察业务,构成公司的组织,因而是公司机关(公司机关肯定说)。
关于会计监察人与公司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二者之间是以进行会计审核为目的的淮委任关系。公司和会计监察人之间,还要就对有关的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进行会计审核,并在所定期限内作成监察报告书签定契约(监察契约)。
会计监察人是由股东大会选任的。其具体程序是: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会计监察人选任方案,经监事会过半数同意,然后再由股东会选任。监事会可以作出决议,请求董事会将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作为股东大会的议题。(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会计监察人由创立大会选任;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在合并契约中应载明公司合并后的会计监察人。)
作为会计监察人,必须是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外国公认会计师也有出任会计监察人的资格。但有以下几种情况者,无此资格:(1)因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对前述相关会计报告及其附属明细表进行审核者;(2)因从事公认会计师业务或监察法人业务以外的业务而从该公司的子公司或其董事、监事持续性获得报酬者及其配偶;(3)受停业处分且在处分期间内;(4)其成员有前项情况者或成员有半数以上有前述第2项情况的监察法人。
三、会计监察人的任期
会计监察人的任期为就任后1年内最后决算期的定期股东大会闭会时终止。但大会若无另外的决议,则视为该会计监察人连任。会计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因而,在任期内也可以随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而解任。监事会也可以以自己的决议请求董事会以会计监察人之解任为股东大会之议案。会计监察人如被提前解任,可请求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除非公司有正当理由。这一制度有利于保证会计监察人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也有利于其监察业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当监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也可由监事会决议将其解任: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怠于履行职务;有与其身份不相称之恶行时;因身心障碍不能履行职务。但监事会必须在解任后最初的股东大会上将该解任决议之目的及理由作出说明;而被解任之会计监察人可以出席该股东大会,并享有陈述权。
四、会计监察人的权限与责任
会计监察人的职务是对有关会计报告及其附属明细表从会计角度进行监察,并在所定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监察报告书。作为执行会计监察的保证,法律规定了会计监察人一系列的权限。这些权利包括:会计帐簿及文件的阅览、抄录和报告征收权,即,会计监察人可以随时阅览或抄录公司的会计帐簿及各种文件,或请求董事会、经理或其他使用人提供会计报告;财产业务调查权,即,会计监察人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对公司财产及业务进行调查;子公司调查权,会计监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子公司提供会计报告(担子公司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该调查);出席定期股东大会并在会上陈述的权利。会计监察人除对前述关于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不再任及解任的有关事项享有陈述权外,当会计监察人与监事会就公司会计报告及其附属明细表或公司业务中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时,也可出席股东大会,就其意见进行陈述。
会计监察人也对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者的义务,即他应当尽到作为职业专家对事务的注意程度,充分行使业务调查等权限,谨慎而又严密地履行会计监察义务。对会计监察人而言,对公司业务进行监察并非其本来的目的,但是,作为正当性、合法性监察的前提,必须确认董事有没有对会计报告及其附属明细表会产生影响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而且,会计监察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董事有不当经营行为或有违反法律、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向监事会报告的义务。
会计监察人对公司有怠于履行职务的情况时,因其与公司系准委任关系,因而要承担契约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或基于不法行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而言,若因监察报告书中应当记载的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而招致损害,除非会计监察人能证明其并无怠于履行职务的情况,否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监察人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若董事、监事也应对此承担责任,则会计监察人、董事、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除民事责任外,会计监察人若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会计监察人基于其职务而接受不正当的给付、收受贿赂、或提出这种要求,约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圆以下罚金。当会计监察人为监察法人时,执行会计监察人职务的成员如有上述行为,亦受相同制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的这一制度设计或许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