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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

会计文摘2001.9

会计准则下“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

毛雨亭

在会计准则下对“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笔者就具体操作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递延税款”科目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递延税款”属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又称递延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会计期间抵补的各项支出。在实务中判断是否作为递延资产核算须看是否具备:1、预计在以后一年以上的会计期间能否获利,或者说是否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效益。2.已发生的费用能否摊销到以后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中去,或者说企业未来期间取得收益能否抵补已发生的支出。由此可见,应纳税款在时间上滞留挂账超过一年以上的,“递延税款”符合递延资产定义。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涉及与规范,而“递延税款”在递延资产准则中未予涉及。即所得税准则中只涉及了所得税,对流转税等其他税则未涉及,所以“递延税款”在具体会计准则下出现了一个真空。按常理及规范,“递延税款”符合递延资产准则,应归属于递延资产核算的内容,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中有“递延所得税”的规范而未能纳入核算范围,出现两个准则均可纳入规范却两个准则均未纳入规范的尴尬局面,这就是“递延税款”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二、“递延税款”科目具体运用的实例。

此处所举“递延税款”科目具体运用是指非递延所得税,而是流转税及其他税种,尤其是税收确认与计量的应税收入与财务确认与计量的会计收入或征税依据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异。例如,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其在预收账款核算的预收款、预售款均属计税依据,而《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企业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这就产生当期会计收入与前期计算的应缴营业税不配比的问题。若将根据预收款、预售款计算应缴的营业税归属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则可解决这个问题,计算时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待预收款、预售款转为收入后,再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由于税收在对应税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和财务会计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在时间上产生的差异,使得应纳税款须有一个暂挂科目来核算,才能使应纳税款与会计收入相配比,但“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只是应纳税款在时间上滞留挂账超过一年以上才纳入规范,对于在时间上滞留挂账不超过一年的,却要在“待摊费用——待摊税款”科目核算。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应纳营业税的核算上这两个科目均可运用的,因为从预收款到转为会计上的收入的时间长短是因工程项目工期不同而不同,超过一年工期的工程大量存在,一年以内跨月度的工程也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正确运用“递延税款”科目和“待摊费用——待摊税款”科目,使月度之间、年度之间的会计收入与应负担的税金相配比,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能真正产生客观性揭示其经济活动的信息。根据我们对浙江省兰溪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兰溪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近两年来的具体运用,说明对在会计核算上的预收账款、预售款进行征收的税款时间差异,在一年以上的纳入“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一年以内跨月度的纳入“待摊费用——待摊税款”科目核算,能较为客观地揭示经济活动的成果,客观地反映本年应负担的营业税金与附加,客观地反映本年的会计利润,也客观地反映了目前股东的利益与潜在股东的利益。

作者单位:兰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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