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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与企业订价策略-个案剖析

公平交易法与企业订价策略-个案剖析

淡江大学会计学系
赵扬清

随着经济自由化与全球化的发展情势,面对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纷纷倡导解除政府的不必要管制,开放公民营企业间相互竞争,另一方面,则为防止在自由竞争环境下,市场力较大的企业滥用其控制市场的优势力量,限制或阻碍市场的竞争,以及不具影响力的企业藉由仿冒或不实广告标示等不公平竞争手段招徕顾客,打击竞争对手,乃制订竞争法(Competition Law,一般称之为公平交易法,简称公平法)规范企业经营的竞争行为,期使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并使事业在公平法的游戏规则下,从事自由公平的竞争,使社会经济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促进经济的安定与繁荣。
产品的订价问题则在经济自由化、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更形复杂,对企业而言,不仅须慎思其内在相关生产因素的成本组合与结构,作为订价步骤时考量的起点,而且尚须衡酌其外部水平关系竞争对手的价格比较,以及垂直关系交易相对人的互动关系;当然亦不可忽略自由竞争下的公平法游戏规范。
本报告采个案剖析方式,说明在公平交易法下,对企业订价策略之规范,约可归主要重点如下:
一、独(寡)占事业对价格不得为:(一)不当之规定、维持或变更;(二)无正当理由,迫使交易相对人给予特别优惠。
二、具水平竞争关系的事业,不得为联合订价垄断市场。
三、事业对其垂直关系交易相对人,不得限制其转售价格。
四、事业不得无正当理由,对同一竞争阶层不同交易相对人给予价格上之差别待遇。
五、企业不得以掠夺性订价方式,使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
六、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方法,使他事业不为价格竞争,或参与联合订价垄断市场。

一、独(寡)占事业对交易相对人价格的不当剥削
独(寡)占事业可从相关产品市场、地理市场,甚至时间因素来认定,进而以市场占有率来判断其是否能控制市场,拥有「排除竞争的能力」。在「大台北区瓦斯公司超收基本度数费用一案」中,该瓦斯公司在新竹以北地区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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