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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体系及其缺陷分析

劳动力成本是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现均衡的核心变量之一,对就业、总产出、通货膨胀和对外贸易等宏观经济变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劳动力成本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的定义,劳动力成本(Labour Cost)除了涵盖职工的工资(Wage)、所得(Earning)、薪酬(Compensation)之外,还包括雇主承担的职工住房成本、职业训练成本、工人招聘费用以及雇佣员工发生的税收成本等。我国学者也认为,劳动力成本应当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职工保险金和公积金以及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以反映雇佣社会劳动力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唐庆银,2000)。科学度量劳动力成本,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计算,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立的窄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核算体系。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职工工资”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不能客观反映出社会用工的真实成本,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

  一、目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核算体系

  我国把全社会的就业人员分为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就业人员八大类。其中,职工、其他就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各单位外方和港、澳、台方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取得工资和劳动报酬,被界定为“单位就业人员”,属于“劳动报酬”统计范围。与之相对应,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农村就业人员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获取的是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单位就业人员”范畴。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受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乡镇企业雇佣人员)虽然也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收入,但是其劳动收入目前尚不统计入“劳动报酬”。
 二、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的缺陷

  从目前看,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统计核算已经明显滞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口径较窄,不能反映保险、培训等较大范围劳动力成本变动

  我国对“职工工资”的统计,长期以来归为“人口与就业”大项,主要是从劳动者角度核算其基本收入来源;并不是从雇主角度核算其综合用工成本。前者与经济总需求相联系,而后者影响的是经济总供给,两者并不属于同一范畴,因而从严格意义讲,目前我国并没有真正反映劳动力成本的指标。已有的“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劳动报酬”等指标只能部分反映劳动力成本的变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4年12月开始着手建立的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人工成本不仅包括雇佣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等直接成本,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等间接成本。“人工成本”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社会用工总成本,是衡量劳动力成本的较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