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当前现实经济环境中应用障碍的分析,得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现实情况下应谨慎使用的启示,并力图寻求解决其在现实应用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允价值; 会计计量属性;市场价格
一、引言
为了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和来自国内经济迅猛发展之现实需求的压力,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首先开始实行。较之以前的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很重要的变化是重新提出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将其作为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有力补充。新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毋庸置疑,公允价值的应用有利于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同时,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它的应用还存在着不同资产市场发展不健全和确定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等诸多障碍和容易被用于操纵利润等弊端,而且它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运用是有条件的。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保证公允价值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能被正确使用。
二、文献综述
一直以来,公允价值由于其较高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而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公允价值最早可以追溯到1889年史密斯与阿迈斯一案高等法院的判例。在该判例中,高等法院决定投资者应允许按投资财产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按历史成本来获得公正的利润(任世驰、陈炳辉,2005)。葛家澍、徐跃(2006)认为,会计上正式提到公允价值,亦可上溯到1953年AICPA的ARB。在概念研究领域,理论界对于公允价值是否能作为一种会计计量属性争论颇多。常勋(2004)认为,公允价值绝不是一个独立的新的计量属性;陈炳辉、任世驰(2005)也认为,如果公允价值要作为一种资产计量属性而存在,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指一种评判标准,如果公允价值是指一种评判标准,那么它就不能成为资产计量属性;而葛家澍、徐跃(2006)认为,公允价值是与市场价格、历史成本及现行成本有所区别的一种新的计量属性;黄学敏(2004)认为,狭义地讲,公允价值作为独立的一个计量属性,所反映的是一种模拟市场的价格;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会计计量属性单独用一章进行阐述,并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将其作为“辅助”会计计量属性。
IASC的AS32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 FASB在其颁布的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表述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交易双方在有序的交易中,出售或购买资产和偿付债务时可获取的价格。” 在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由此分析可知,这样的表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地讲,在市场交易中体现了公开原则;“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经济学上意味着信息完全对称,体现了公平原则;“自愿进行”体现了公正原则。从本质上说,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基于市场信息的一种客观评价,它能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内在价值。公允的意义为公平、公正、允当,但它涉及市场参与者的主观评价,因而并不是一种绝对公允。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曾指出,“公允”是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经济范畴(葛家澍,2006)。
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计量模式,在我国当前的会计改革中已经把它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其在我国现实经济环境中的应用还存在诸多障碍。下文将对此进行集中讨论。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障碍
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多个领域,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有17个在初始或后续计量中程度不同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然而,其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诸多的障碍。
(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受到质疑
由于公允价值不像历史成本那样可以有充分且被广泛认可的证据作为支撑,它是自愿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在现实经济业务中要大量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和判断事项,计算过程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实践经验息息相关,而一旦财会人员不是充分具备专业的估价技能或缺乏职业道德,那在其计量模式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势必受到关于可靠性的质疑。选择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这样一个非确定性、变动性的模糊性计价概念作为会计计价的目的和手段,相对于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验证性的从事实性基础出发的历史成本计价模式(葛家澍、林志军,2001)而言,虽然在财务报告中能提供更为相关性的信息,但在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上却不敢保证能提高多少或至少不会减弱。
(二)市场环境不完善
公允价值会计为保证其产生的会计信息具备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市价或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力求公正合理,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环境的要求,要求其充分地规范、制度化。如果市价是在一个活跃、流动和健全的市场上形成的,则它就提供了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谢诗芬、戴子礼,2005)。如果市场缺乏活力、不够健全,或者在市场上这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交易很少,市场环境复杂多变,那么,相应的会计要素或会计事项就无法寻找相类似的市场交易价格,而只能根据目前的信息估计判断,这就要求市场环境具有极强的可预知性,即要求其目前所包含的信息足可以预示未来的发展情况,否则估计出的价值的公允性就很值得怀疑了。而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会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和分析能力,以利用估价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可见,公允价值的应用要求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健全且富有活力,同时要求环境中的人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判断预知能力。然而,这些条件对我国市场来说,目前尚不具备,因而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市场提出这样的要求就近乎苛刻了。
(三)缺乏实务操作标准
有许多会计要素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将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计价,往往就成为公允价值计价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因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价的操作上往往难度很大,因而现值计价的复杂性亦给公允价值的应用带来很大困难。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所提供的各种利率有时会缺乏公允性,大都是以银行存贷款利率为基准进行估计,并没有充分考虑风险溢价(陈炳辉、任世驰,2005),且垄断现象明显,使公允性降低。而财政等相关部门尚没有建立相关的操作标准,即没有关于未来现金流量确定方法和折现率的具体规定,并且资产的未来收益由于资产未来的使用状态不稳定而具有不确定性,准则及其解释中也没有给出相关的参照方法,致使公允价值计价缺乏作为依据的实务标准,操作难度很大。
(四)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不系统
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阐述比较模糊,并没有在总体上系统明确地规定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只在少数具体会计准则中明确了公允价值确定的具体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市场持续可靠取得的市场报价或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2.以公平交易中有法律作用的销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或价值作为公允价值。3.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同行业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估计公允价值。4.以估值技术(如资产或负债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确定公允价值。从以上公允价值确定的具体方法可以发现,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并非一种独立的计量基础,很多时候表现为与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估值等相结合的混合计量基础。或者说,公允价值是根据其他计量基础来确定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因而准则的制定者并没有系统、明确地给出公允价值确定的科学方法。
(五)现实应用成本偏高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很难得到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只能以最能代表公允价值概念的、可以在市场中观察到的数据来近似地表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如资产的市场价格、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等。一般来说,市场价格是确定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段全虎、王云莉,2005)。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资产和负债并不能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其价格。这就需要寻找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价来间接确定目标资产市价,或者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为此,会计人员要收集大量数据资料,并应用计算机软件等辅助工具进行复杂的数学估值,或者直接借助企业外部的资产评估服务,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如果确定公允价值所带来的效益不能弥补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得不偿失。
(六)会计人员道德素质缺失
由于在会计实务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资产都存在活跃健全的市场,一旦这样的市场条件不具备,会计人员就会采用大量的主观估计与判断,通过类似商品价格调整,或者利用一定的折现率来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确定公允价值,这些方法都会依赖主观因素,如果这些财会人员的道德素质不高,甚至缺失的话,就会给利润操纵者留下空间,把公允价值变成利润操纵的工具。例如,非货币性资产由“市价与成本孰低法”改为“公允价值法”入账后,一般来看,在某些情况下,经专业人员评估的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但是,尽管如此,它还是有可能被人为操纵,进而对公允价值的实现造成不同程度的干扰,由此造成对公司业绩的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