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管的有效形式――财务总监委派制
深圳市于1987年在全国最早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取消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以产权为纽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运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成立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产权归属即国家股东不明确的问题。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探索,建立形成了向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表示,以产权为纽带的财务总监制度,既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法》及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又能有效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进行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经营安全增值的一项科学制度。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是从1994年首推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这项活动得到了深圳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与热情指导,国家财政部也多次派员进行了调研和宣传。那么,财务总监制产生的内在动机是什么?财务总监制是如何运作的?财务总监制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应当如何改进和完善财务总监制呢?在此向各位作一介绍。
一、财务总监制的产生背景及理论依据
深圳市国有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猛发展。特别是八十年代后期,九十年代初,随着深圳市改革的不断深入,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采取取消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司改造;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只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归口负责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分级授权经营等措施,为深圳市的国有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资产不断壮大。到1994年底,国有企业净资产为185亿元,是特区成立之初32亿元的5.8倍。然而,在企业大发展同时,企业的内部管理,特别是作为企业管理中心环节的财务管理明显滞后,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尽管有制度但执行不严格,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违反财经纪律以及盲目决策、盲目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领导人转移国有资产,携款外逃等。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力度的紧迫性日益突出。如何在能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构建以产权管理为特征,以维护国家权益为目标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已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大事摆在了当时负责深圳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的市投资管理公司领导的面前。在财务总监制实施之前,产权管理职能主要靠委派产权代表和选择经营者以及其他一些产权运作来体现,监督职能主要是靠外部审计、行政监察、纪检、内部审计等来实现。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不断表明,监督仅仅来自同级或企业内部是远远不够的,外部的监督如果不能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在,也是不全面,不及时的。资产经营公司要使其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应构建怎样的一种监督机制呢?
由于深圳市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区,地理位置又毗邻港澳,外向型经济成份比较高,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较多,这些企业不仅给深圳带来了资金、技术、信息也带来了一些成功的管理方法。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一方面由于形成了职业的经理阶层,经营权得以落实,经营者(首席执行官、总裁、地区代表等)业绩突出,董事会给予加薪以及奖励认股权证等方式予以奖励,经营者自身无形资产也随之增值;经营业绩不好,自然下课,自身无形资产也随之减值。另一方面,董事会通过委派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财务代表)参与企业经营过程,对企业财务、资金等方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最后通过审计手段,对该企业以及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本人业绩作出评价。经营者和财务总监从不同方面共同对董事会负责。所以,国外企业董事会(所有者)一般只管二人,一个是该企业总经理,一个是财务总监。根据客观要求,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借鉴国外企业经验,于1994年在全国首创向国有企业委派驻财务总监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让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运作的全过程来实现资产经营的职责,使资产经营公司真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并保证法人财产权的实现,使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者共同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形成一人有机的整体,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从本质上看,财务总监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其内在机理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加以解释。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基于资产经管责任的委托代理有关系,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管理,而经营者受托承担经管责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因此二者的利益并不总是相同。同时,虑及经营者往往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所以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关于自己行为的完全信息,所有者则很难了解经营者的行为。而在利益不均衡、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往往就会出现代理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为此,设计一套有效的机制,以约束、激励代理人,减少代理成本,就成了现代企业理论中核心课题。由此可见,财务总监制的产生是基于对委托代理问题的控制,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完善。
二、深圳市财务总监委派的具体做法
(一)先试点,后铺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在征得市委、市政府的同意,并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分批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首先,确定了六家三类企业进行试点。为使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必须选派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财务总监,市投资管理公司决定在全国公开招聘,并于1994年4月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招聘启事,引起全国关注,收到应聘信函500余件,从中进行初步选拔,然后进行笔试、面试,最后经考查合格确定6名人选派往企业。在试点一年多后,于1996年4月又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了15名财务总监,委派到市投资管理公司系统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边试点边完善的办法,于1995年9月由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以深国资委(1995)11号关于颁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联签细则,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财务总监制度进行了规定。通过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不断实践和总结经验,今年3月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又以深国资委(2000)10号文下达了新的《深圳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责任、联签制度、职务任免与管理、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等。这将对推动财务总监委派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管理模式。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由产权部门委派并负责管理,在企业坐班并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人事、工资、奖金、业务由委派部门集中管理。
(三)职责权限。被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经批准的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对经批准的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企业财务报告;通过与总经理联签审核批准在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的使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参与制定企业财务预决策、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二级公司承包方案、公司发行债券方案、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定期向国有产权部门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财务总监主要可行使以下职权:1、参与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其实施;2、对重大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其实施;3、审核企业资金筹集和担保的合法、合理和安全性;4、审核企业重要的财务项目,与经理联签董事会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事项;5、审核并与经理联签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6、审核企业其他有关净资产减少的事项。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对以下几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1、企业会计报表和重要财务报告的失真;2、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3、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4、企业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
(四)考核与奖惩。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对财务总监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每年都对财务总监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拟定的考核内容,组成由公司领导、人事及财务部门等参加的考核小组到派驻企业了解情况,并根据个人述职报告,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对优秀的予以重任,现已有一名财务总监被任命为某大型集团的副总经理,还有一名被委任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对不称职的予以惩罚,现已有两名财务总监受到下岗处理。
三、财务总监制的意义及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到今天,相继总结出许多方式方法,特别是在监督机制上。比如,国务院目前对大型企业实行监事会制;实行委派财务部长或会计人员制;企业内部开展纪检和行政监察;实行企业年度审计制度等。应该说,这些制度的实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资产经营公司要完全实现其监督职能,还必须要大胆地实行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制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对资产的意义。财务总监制在加强国有资产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成效显著。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在推行财务总监制之后,就再也没有发生国企老总携款外逃的事件,也没有发生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2、对人的意义。财务总监制产生的原动力即是制衡经营者的权力,从实践经验来看,财务总监制在抵制腐败与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保护爱护干部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3、对机制的意义。财务总监制的建立是对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尝试,探讨如何通过财务总监来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如何通过财务总监来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调等问题对于推动国企改革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