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致将借款费用定义为: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但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及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在费用归属上必然存在着较大差异。
会计与税法对借款费用处理的差异
《准则》规定,为购置固定资产或建造过程中专门借入的款项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资本化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相关税法规定: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三)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由此可见,会计与税法对借款费用的归属存在差异,其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没有借款利率水平限定条件,而当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且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时,税法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额度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没有额度限制。当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时,税法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间上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为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而税法规定为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利息水平限定条件,应计入资产成本。按会计规定计算支出额高于按税法规定计算支出额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间上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当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而税法规定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应停止资本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至交付使用时之间的借款费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额。
借款费用处理差异的应用
例:某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采用出包方式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建造一座厂房,每月1日向施工方支付进度款。2004年该厂房支出数各月发生额如下:
资产支出时间 资产支出金额
7月1日 300万元
8月1日 600万元
9月1日 900万元
10月1日 600万元
该企业为建造该厂房专门借入叁笔借款:
(1)2004年6月1日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借入一笔2年期借款500万元,年利率为6%。
(2)2004年7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入一笔2年期借款500万元,年利率为7%。
(3)2004年7月1日与关联企业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入一笔2年期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7%。
厂房的实体建造于2004年11月1日完成,于2004年12月1日可投入使用。工程完工一次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每月均按30天计)。
企业在2004年度计算的借款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支出日期 每笔资产支出金额 每笔资产支出占用时间会计期间涵盖天数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7月1日 300 120/120 300
8月1日 600 90/120 450
9月1日 900 60/120 450
10月1日 600 30/120 150
合计 2400 1350
资本化率= 500×6%×4/12+500×7%×4/12+1500×7%×4/12500+500+1500 =2.27%
应予资本化金额:1350×2.27%=30.65(万元)
实际支付利息:500×6%×7/12+500×7%×6/12+1500×7%×6/12 =87.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56.85万元
在建工程 30.65万元
贷:长期借款---某银行 17.5万元
---甲公司 17.5万元
---乙公司 52.5万元
税法规定应予资本化金额:52.5万元,其中:(1)从银行借入资金应予资本化金额15万元(500×6%×6/12);(2)从甲公司借入资金应予资本化金额12.5万元(500×6%×5/12);(3)从乙公司借入资金应予资本化金额25万元(1000×6%×5/12)。
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部分,应计利息17.5万元((1500-1000)×7%/×6/1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高于金额机构借款利率部分,应计利息7.5万元((500+1500-500)×1%×6/12)。
会计与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差额: 52.5-30.65+17.5+7.5=46.85(万元)。
故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额:46.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