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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会计改革与发展

一、中国的会计管理体制

中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依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建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中国的这种会计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
*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泛指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制度。其中,会计核算制度是指企业或非企业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制度、准则或规定等,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预算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构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在保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统一的前提下,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中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制定和公布。这样做,可以减少准则的制定成本,缩短制定周期,及时从客观上反映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提出的要求;其次,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威来推动其实施,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但并不说明中国的会计准则仅代表政府作为企业投资者或宏观经济管理者的意愿。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中国借鉴国际惯例,拟定了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起草研究报告、草拟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拟定草案和对外发布;同时,还充分利用国内外会计资源,聘请国际会计公司提供国外会计准则咨询服务,并成立国内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对会计准则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其中,国内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广泛地包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所、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除认真咨询专家外,还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总之,中国会计准则是中国会计界智慧的结晶,广泛地代表了会计信息相关利益团体的意愿。


*监督检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对各单位实施的监督
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等。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比如,发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注册会计师作为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证者,需要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限于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并不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也不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再进行一次普查,而是根据管理需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各地设有当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比如,北京市设有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的监督、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具体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名单进行备案,对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或撤消注册,申请人有异议的,负责办理复议;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批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的执业准则、规则;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非法执业机构进行处罚;
*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华设立机构等(审批权仅限于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发证;
*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审批和管理会员;
*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准则实施情况;
*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开展国际交流。

二、中国的会计法规体系

为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会计法规体系建设。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第三个层次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法》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基本规定。该法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同时,还对企业容易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失实等作了禁止性规定。比如,规定企业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不得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该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拟定的用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标准,由中国财政部制定公布的。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会计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适用的企业应无条件地执行。这一点与许多国家的情况不同。
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在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过程中,始终注意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制定公布了企业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涉及关联方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固定资产和现金流量表等项目。通过这些改革,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在较短的时间里迈出了重大步伐,并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取得一致或协调。主要表现在:
*明确了会计报表的目标, 即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决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所提出的财务报表目标是一致的。


*明确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提出了包括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体系。这些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所提出的质量指标是一致的。
*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比如,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中国会计准则赋予会计要素的这些内涵,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要素的内涵是一致的。
*提出了资产、负债和收入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比如,要求企业在将一项资产予以确认时,必须符合两项基本标准,即该资产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以及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又比如,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主要应考虑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至购买方。这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也是一致的。
*建立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在内的财务报告体系。要求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无论从格式,到项目内容,均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比如,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就是借鉴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设计的。




目前,采用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境内发行B股(人民币外资股)和到香港发行H股,按国际会计准则所要作的调整已经较少。此外,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的年报,按规定须由境内外会计公司分别进行审计。从审计结果看,除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外,其他方面已基本无差异。以上表明,中国会计准则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方面已取得重大突破。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会计准则在对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政策规定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或做法还存在不一致之处。比如,对某些经济业务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强调真实性,更趋向于谨慎。之所以会存在这些情况,主要是由于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够完善。
*从市场本身的发展看,首先,中国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不同的企业可能拥有同一个母公司,关联交易比较普遍,交易价格可能显失“公允”。其次,资本市场起步晚,规模相对较小,作为资本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既有国有股、法人股,还有社会公众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据较大的份额,而且不能像社会公众股那样在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另外,除资本市场外,其他要素市场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是否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方面,中国采取了谨慎的做法。比如,1999年,我们借鉴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要求企业区分同类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然而,由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加之这些交易大部分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以致让少数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有了可乘之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修订,要求企业将所有非货币性交易均作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对债务重组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 从会计信息提供者看,虽然中国政府一直在敦促企业加强法人治理,但在少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那些已经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对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将产生不利影响。
*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看,在中国,政府是企业的重要投资者,也是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其次,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机构投资者较多的情况相比,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在规模和经验上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壮大;再者,经验丰富的财务分析师在中国尚缺乏,急待培养和发展。会计信息使用者构成不一样,经验不同,对市场信号的敏感程度以及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也会不一样,并进而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有效实施。
*从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看,我们偏重于对公司以往业绩的监管;对公司的评价,也主要以相关利润指标为基础。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上市后,如申请增发新股,必须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公司上市后,如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公司仍未扭亏,证券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则可按程序申请恢复上市。当利润成为评价上市公司至关重要的因素时,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会将注意力很自然地转向利润指标。个别公司在某个会计年度经营不善时,还可能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来操纵利润。会计准则作为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提供的基础,其规范的重点自然地偏向利润表,而非资产负债表。




以上是中国在国际会计协调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其实,中国遇到的这些障碍,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转轨国家,也可能遇到。有些障碍,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某个时期,也可能存在。而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以发达市场经济环境为基础来制定的,因此,在这些障碍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要顺利地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将有一定的困难。为使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会计准则,更好地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希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制定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时,能够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情况。对尚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来说,目前的选择是,既吸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又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