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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如何进行第二次纳税申报

 问:我单位已于2007年2月15日办理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现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纳税调整项目不够准确,请问是否可以进行第二次纳税申报?如果有补缴税款是否需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调整后仍可以申报纳税。但过了申报期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你单位可以在2007年4月30日前按调整后金额再次进行纳税申报,在4月30日后进行申报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若在4月30日前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否则从滞纳之日起即5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