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应用的探析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及分类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新《建造合同》的主要变化
(一)核算内容有所不同
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的第二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
(二)在合同分立方面增加了追加资产建造的有关处理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合同收入计量的内容有所不同
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第八条关于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之规定。
(四)合同成本的内容有所不同
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而原准则第十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即借款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
(五)增加了收入费用确认的相关规定
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六)简化了信息披露的内容
新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项内容。
三、执行新《建造合同》应做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首先,施工企业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合同台账,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建造合同的有序执行,并正确执行合同的合并和分立,以加强对建造合同的规范核算和管理。其次,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并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准确地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
施工企业应在实施建造合同的同时,将成本预算与成本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施工企业应根据其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成本预算。制定成本预算,既有助于实行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能准确预计合同总预算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
(三)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首先,应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完善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和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在做好以上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应及时、合理地测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便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四、执行新《建造合同》对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利润的影响
(一)合同收入、费用确认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的第二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即全部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确定合理测定完工进度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由此,对于合同建设期较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施工企业,在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及财务信息方面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与原准则相比企业收入、利润能及时确认,使财务信息更加及时、准确,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能及时获悉更准确的财务数据,有利于企业经营者进行正确决策。
(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合同成本归集
新准则改变原准则将借款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的核算方法,在归集合同成本时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按《借款费用》计入合同成本,可予资本化的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借款用于多个工程的还应在多个工程中分摊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资本化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如果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的合同成本未在当期结转,也就是按原准则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因执行新准则计入合同成本而未结转的部分,将比原准则提前确认了利润,导致所得税的提前交纳。
(三)首次执行新《建造合同》的核算
首次执行新《建造合同》的,在首次执行日开始,按《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会计政策的变更按新准则进行核算,《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不进行追溯调整。
五、施工企业实行《建造合同》新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提前纳税增加了资金压力
本准则规定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能准确地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比原准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规定,提前确认了收入和利润,由此提前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另外,由于合同成本包括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利润比原准则得到提前确认,提前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但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的现状,工程款收入往往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因此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纳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进而可能造成企业资金的周转的紧张局面。
(二)大大增加了核算的工作量
由于取消了原准则中的第二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在工程数量大的施工企业,所有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这就大大增加了测定工程完工进度等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建造合同的不确定性相当大
由于有些建筑工程项目价值较大,生产周期很长,经常发生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总造价的变化;此外,合同实际成本受市价的影响也较大,难以准确预计,影响了完工进度的计算。建造合同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在不同会计期间确认的利润不均衡,同时影响到税金。
(四)企业不规范核算借款费用,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
企业核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对于借款利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可能会按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调整资本化金额,或在多个不同进度的工程中调整资本化金额,以致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电力多经企业基本上是以电力安装、电力施工为主的企业,电力安装、电力施工工程在整个多种经营产值中的比重很高,所以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要求电力多经企业进一步加强建造合同的管理,提高成本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做好成本核算等基础工作,加强税收统筹规划,规范会计核算,合理调度资金,不断克服因实施新《建造合同》准则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