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思考
【摘要】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财务监督与管理机制的一种创新,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剖析相关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对策,以期帮助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2003年6月,刚挂牌不久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拟定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采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定形式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一个崭新阶段,这一变化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运行机制。财务总监委派制(本文的财务总监是指由所有者委派到企业的监督者)是现阶段国有企业解决代理问题,加强财务监督、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积极作用
财务总监委派制又称财务总监制度,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体制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员、机构、制度、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权力的总称。财务总监委派制自1995年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它切中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旧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以及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掌权,没有全面监管的弱点,直指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得到了多个地方政府的广泛借鉴。这一制度实施后,为1995年至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防范了大量的经营违规违法行为,化解了许多经营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委托代理理论的现实运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管理,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权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使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即内部人)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金、闲暇、荣誉等。这种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的不一致,容易产生经营者为了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而牺牲所有者利益的道德风险。这样,所有者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经营者,以尽量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产生。该制度是对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道德风险较高等情况而实施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对策。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监督
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派,对企业进行监督,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为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财务总监要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奠定了基础。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其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再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监事会的监督属事后监督,偏重于合法性监督;而财务总监不仅要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更要注重企业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财务总监通过对企业日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行为,使其为此而产生的耗费无法掩饰于财务报告中。同时,财务总监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
(四)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督;二是管理。虽然财务总监来自于所有者的直接委派,使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但它与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财务总监的工作与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活动联系密切,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财务总监还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但是,任何一种事物都存在着合理性和特有的缺陷,财务总监委派制也不例外。
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阶段,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问题主要有: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了新的代理问题的产生
虽然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产生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是,财务总监同样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它与委派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财务总监也可能存在代理问题。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二)财务总监职责定位不明确
财务总监职责的合理界定是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从理论上讲,是否能有效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财务总监处于客观公正的地位;二是有足够的信息。从我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践来看,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将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管理层的一员,隶属于董事会,领导财会工作,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这样,财务总监在本质上成为企业的一员,不仅存在与企业经营者利益趋同、丧失独立性的问题,而且在缺乏委托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可能会与企业经理人构成利益共同体,联合对付所有者;另一种做法是将财务总监定位为一种外部监督,财务总监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以比较超脱的地位代表委派单位对派驻单位进行外部监督。这样做虽然保证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但由于没有真正介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又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利于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财务总监的设置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
在《公司法》和《会计法》中都规定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岗位,而没有关于财务总监岗位设置的规定。财务总监是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而设置的,但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却又有所不同。因此,若设置财务总监而不设置总会计师,会产生法规对抗;而同时设置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由于财务总监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统一的法律保证, 会使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缺乏刚性。特别是当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发生冲突时,结果往往是财务总监选择退让。久而久之, 必然会使财务总监的工作流于形式,也会影响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结果是企业依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对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规定中,缺乏对财务总监利益特别是长期利益的保障。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同样也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若将财务总监的考核与企业业绩挂钩,有可能导致财务总监与企业经理人串通舞弊;另一方面,若财务总监的考核与受派企业无关,财务总监就不会积极完成其所负有的管理任务。
那么,谁来监督财务总监,用什么样的监督机制来确保财务总监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呢?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
尽快建立一份类似于《总会计师条例》那样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规条例。该《条例》应就财务总监的地位、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考核标准、任职资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及其效果。
(二)明确财务总监在企业中的定位
财务总监的委派机构首先应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所在。笔者认为,现阶段财务总监应以监督职能为主。因此,应给予财务总监相当于企业总经理的地位,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享有知情权,以保证财务总监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便于有效实施对企业的监督。
(三)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1.财务总监的利益必须与受派单位完全脱钩,其人事、工资、福利等应独立于受派单位,以保证其独立性;2.合理确定对财务总监的考核标准,可以考虑财务总监是否揭露了企业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企业实施了有效监督?是否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充分考虑被派单位及其职工的评价意见以及被派单位的财务工作等因素;3.对财务总监的激励,既要注重财务总监的当前利益,又要考虑其长远利益,既要对其进行物质奖励,也要进行精神激励。但是,若只有激励而没有约束,也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诸如交纳保证金、进行财产申报、实施离任审计及规避条款等方法,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并加强对财务总监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为财务总监有效实施监督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不规范特征,外部的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而内部各权利主体责权利不明确,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于这样的时期,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它是现阶段国有企业强化财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一项重大举措。笔者坚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财务总监委派制将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