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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两种特殊行为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作者:[郭会丹]

作为国家利税大户的烟草企业,为实现自身的不断做强做大,搞好税收核算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采用从量和从价双重计征消费税后,使烟草企业的大部分利润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随着国家烟草局为提高行业适应市场规则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而采取的“抓大放小、关停并转”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烟草企业消费税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因此,本文就烟草企业所关注的消费税,借鉴存货成本计价原理中“实物流和成本流”可不一致的思想,略作探讨。


一、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