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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计价略议

作者:[王莉]

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固定资产和存货两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新的章程对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确认、计量、提取减值准备和披露。颁布的存货准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正和整理:


1.关于存货准则应规范的内容。①存货准则是否应规范成本计算方面的内容。②特定的金融工具(如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期货公司的期货合约)是否应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如果金融工具作为企业的存货,是否应由存货准则进行规范。③存货准则是否应涉及和规范牲畜、农林产品和矿产品等特殊存货的内容。④存货准则是否应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对于合并中取得的存货如何计价。


2.关于存货准则的几个具体内容。①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应作为受托方的存货。②存货是否应包括商品软件这种主要作为软件(无形资产)载体的软盘。③在捐赠方未提供有关捐赠资产凭据的情况下,受赠存货如何计价,其入账价值如何确定。④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何确定。按单个存货项目、存货类别还是按存货总体来确定。


在已颁布的存货准则中,对存货披露的规定为:①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②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③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④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存货计提的标准,跌价准备率的确定;⑤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⑦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⑧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从已颁布的准则中可以看出,存货披露这一部分和我国以前公布的存货披露准则差别很大。但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乔伊·巴维希在研究世界各国的会计差异时,选择了32个不同的会计惯例进行比较,这32个会计惯例较全面地反映了各国的会计差异情况。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和发出存货的计价应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而不能采用成本和市价孰低法。但为了贯彻稳健性原则,规定可以在期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而在已颁布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这一计价方式,有待商榷。


1.不符合“一致性”原则。①逐项比较时,有的存货按成本计价,有的按市价计价。②即使使用总额比较法,企业可能在这一时期存货按成本计价,在另一时期存货按市价计价。③同企业之间,可能有的按成本计价,有的按市价计价。所有这些,都破坏了一致性原则,使企业本身前后期不一致,企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失去可比性。


2.不符合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当期销售收入应当和当期销售成本相配比,若事先冲销存货跌价负担,势必影响存货毛利。


3.从长期的观点看,此方法并不能真正体现稳健性原则。如本期的期末存货是下期的期初存货,被压低的下期期初存货,导致下期销售利润的虚增,其后果是上期损失转为下期的收益,即上期稳健,下期不稳健。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利特尔顿认为:“会计的最大目标是帮助人们利用数据了解企业”,“为了帮助管理当局和其他人了解企业这一首要目标,会计必须对数字如实分类,正确浓缩和充分报告。”陈国辉在《会计理论研究》中提出,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应遵守以下原则:“适当性,公正性,充分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效用大于成本。”已颁布的存货准则在存货披露这一方面,基本符合上面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