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探讨
本文以新准则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为切入点,并结合CAS NO.22有关规定,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首先,作者借鉴IAS NO.39的规定介绍了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其次,作者阐述了CAS NO.22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财务担保合同中的公允价值即保费,以此进行初始确认;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要以以下两种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后的余额。这与IAS NO.39的规定趋于一致。
最后,作者着重讲解了“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并举例说明。1.在担保合同生效时,应将保费在“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同时,将其金额计入或有负债辅助账中。2.在担保期间内,要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同时要根据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继续进行后续计量。3.在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或者被担保人如期偿还贷款,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应将“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而在被担保人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在实施代偿之前,按照前述方法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在担保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并在或有负债辅助帐中注销该担保事项。4.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王玲玲整理自《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年 第1期,作者:段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