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ST宝龙案例探析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捐赠,是某个主体自愿无偿给予另一主体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行为。新准则规定将接受资产的捐赠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这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捐赠资产实现扭亏为盈从而避免退市或是股票被特别处理创造了条件。对于投资者根据会计信息做决策的负面影响更大,因此本文重点在于研究对于捐赠会计的处理应该如何重新加以规范,以更好的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本文首先引入了ST宝龙公司关于2007年利润主要来源情况说明。该说明指出,2007年来源于关联方捐赠利得和债务重组收益共计92100156元。净利润90213434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20453833元。审计师认为这种重大的关联方捐赠利得的确认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这也引发了作者的思考——这种非常规事项的利得确认为当期收入的处理是否恰当,应该如何进行捐赠会计的处理。
接着,作者列举了国际通行的关于捐赠的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收益法,即将捐赠所得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另一种是资本法,即将捐赠所得作为所有者权益。显然我国目前应用的是第一种处理方法。
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两种意见。第一种为:按照股东及非股东捐赠分别处理,即对股东以及关联方的捐赠采用资本法处理,对于其他主体的捐赠作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但是也存在问题,即股东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来规避规定。第二种为:采用折中的办法。即采用收益法,但将捐赠收入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加大控股股东利用捐赠进行利润操纵的成本。作者同时也指出,对于捐赠这种特殊业务,其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以及披露,捐赠劳务和承诺等都没有在准则中明确提出处理办法,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规范接受捐赠会计的核算。
(王宇整理自《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年第2期,作者:胡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