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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借款费用的财税差异分析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借款费用处理的规定与新准则对比,两者在借款费用构成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时有所差异:

(一)资本化资产范围差异

《办法》第34、37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资本化金额计算差异

《办法》第34条规定,对于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能资本化。新准则规定,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两种方式计算。

(三)资本化期间差异

尽管会计与税法都对资本化期间做了规定,但时间界限判断标志差异较大。新准则规定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企业在所购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之后应当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辅助费用摊销处理差异



二、借款费用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实务

华强公司于2005年1月1日采取出包方式开始建造厂房,到12月31日发生支出如表一。为建造厂房该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票面价值为1 000万元,票面利率为8%,市场利率6%,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债券发行价格为1 053.46万元,发行辅助费用2万。另外,在2005年4月1日又专门借款500万元,借款期为4年,年利率为8%。该公司在年初还借入流动资金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4%,假设暂不考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要求:按年度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做出相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解:(1)计算资本化金额:



(2)计算利息金额:



(3)税务差异处理: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10月 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