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工具核算与列报在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有关的几个问题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一、关于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的问题
在新准则下,企业如果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需要符合条件,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而且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时不仅要考虑其对现金流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同时,为了避免损益表的波动,企业必须满足“套期保值”严格的程序要求,这无疑将会更能规范企业在市场上的套保行为,为套保监管提供更有力的帮助。
二、关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问题
对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新准则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所谓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一笔贷款计提的准备为账面价值与未来可收回本息现值之间的差额。该方法与此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五级分类法相比,其计算的减值损失更为准确,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同时,考虑到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仍较多地存在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已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重大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实质性差异。该规定能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新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三、关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明确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及确定依据。其规定如下: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认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可见,新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因此,建立健全与会计准则配套的管理制度尤为迫切。
四、有关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分析
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变革。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集中了巨大的风险,这种变革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金融工具列报》主要调整企业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但是要注意如何有效、科学、规范地进行列报与披露,使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能够更加具备透明性。以商品期货业务会计规范为例,旧准则规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期末浮动盈亏不能在表内列报,而只能在表外披露;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旧准则也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了。关于股票期权,实际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但还没有相应规范的会计处理,甚至披露的要求也没有。因此新准则如何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反映,并对其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还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都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8月 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