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的每股收益探析
提要: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新《每股收益》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考虑了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企业计算、列报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信息的内容。本文对披露稀释每股收益的意义、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的重点、难点进行解析,并探讨在会计实务应用中需关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信息也应该是全球化的。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我国目前虽然还不存在优先股,但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期权、认股权证问题也已经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实务中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股票期权计划改革也在进行之中。但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只是基本每股收益的信息,而未考虑上述潜在普通股可能产生的稀释效应。这样不完全的会计信息一方面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决策;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国际会计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企业同时列报、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信息,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
一、披露稀释每股收益的意义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一)收益的计算。
(二)股数的计算。
三、会计实务运用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对不改变企业资源的普通股股数变动,视为不具有稀释性。
(二)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当期收益进行税后调整。
(三)潜在普通股稀释性的界定。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1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