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及点评
委托代销商品作为一种传统型销售方式,对加速委托方资金周转和减少受托方的资金占用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全国各大中零售企业大都采用了这一种销售方式。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代销商品可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也可采用“视同销售”的代销方式。究竟采用哪一种代销方式对企业有利,笔者试就案例,通过税务筹划来选择代销方式。
例:宏达集团公司与江海商场签订协议,将生产的05牌空调委托江海商场代销:该产品每台生产成本 6 500元,出厂价8 000元(不含税),商场零售价10 000元(不含税)。本月销售10台。
现有两种委托代销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另一种是视同销售的代销方式。
一、两种代销方式的区别
(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是指江海商场按协议规定的售价代销商品;宏达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江海商场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宏达公司应在江海商场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宏达公司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江海商场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代销。是指江海商场自定售价,将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宏达公司根据江海商场送来的代销清单按出厂价确认销售收入。
二、账务处理依据
(一)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宏达公司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江海商场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江海商场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宏达公司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宏达公司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11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