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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前后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二)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转型前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试点企业的做法为: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了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的,应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科目,然后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非试点企业只能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固定资产成本之中。

2.在转型期后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

(三)在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生产型增值税要求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对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用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材料不需再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固定资产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应计算并交纳增值税。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应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是免增值税的。

(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在会计事项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上的不便。增值税转型后,由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不同,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必须对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加以区分。再者,固定资产的类别品名繁杂,标准不一,增值税转型后税务机关必须对抵扣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有必要事后核查,因此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一是应该调整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确认标准。现行增值税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范围,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利于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行。二是完善与增值税征管相配套的各项工作。针对以票控税存在的问题,可以实行票账并重管理,并可以利用已建立起来的税收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的账务资料、银行账户的收支信息、海关的征免税资料综合成信息库,并与海关、银行、财政、证券等部门一起对企业实行全方位监管,进行动态管理。

(二)容易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增值税转型会使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相对减少,如果企业其他情况不变,折旧的减少会增加利润,提高资产报酬率,因而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产生影响。现实情况中,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很难真实了解企业利润的增加到底是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源于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期间,企业应对这部分信息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