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进场费的税务认定及其会计处理

目前,一些主要经销食品、家电、百货等大中型连锁超市,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可能会遇到进场费平销返利的认定问题。一旦被认定,企业就要补缴税款。所以企业在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时,一定要认真查阅、分析相应法规资料,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场费

二、进场费的税收政策

2004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指的平销行为涉及的问题,是针对购货方(即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的一方)企业相应进项税额冲减问题,不是针对销售方。

国税发[2004]136号还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并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所有资金都是返还性资金。

三、进场费的账务处理

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返利、返点等平销业务,以及促销费、进店费及管理费等的会计处理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实务中会计处理五花八门,较为混乱。笔者结合新会计准则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例:



可见,现金返利涉税事项有:一方面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减少了增值税的进项税,从而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可见,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要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冲减成本,缴纳同样数量的所得税,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有抵税作用,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