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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存货准则下废品损失核算的改进

一、我国目前的废品损失核算

废品是指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原定用途使用,或需要加工修理才能使用的在产品、半成品或产成品,而不论其是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还是入库后发现的。废品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废品所形成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按照废品的废损程度和在经济上是否具有修复价值,我国将废品区分为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一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核算方法:

(一)如果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则不设置任何相关科目,发生的与废品损失有关的一切成本费用均计入正品。废品的残料价值直接冲减“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明细账中的“原材料”项目。发生可修复废品时,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及其有关成本项目。

(二)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直接增设“废品损失”一级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归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贷方登记废品残料回收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废品净损失由合格产品负担,从本科目的贷方转入“基本生产成本”的借方,期末该科目无余额。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废品分类及其核算方法没有体现废品损失的产生是否正常,不能明确废品损失产生的经济责任,不具有管理价值,需进行改进,以利于对废品损失进行更好地控制。

二、对我国废品损失分类及其核算的改进

(一)西方废品损失的分类及其核算。

(二)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的第九条明确规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而我国目前对于废品的分类及其废品损失的核算并不符合这一规定。

(三)改进建议。西方对废品的分类方法体现了其管理价值,笔者认为借鉴此方法也可将我国的废品分为正常废品和非正常废品。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可以在以后的生产中通过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和提高技术水平等途径来进一步降低正常废品的数量,进而降低其成本。另一方面,应积极查明非正常废品产生的原因,并明确经济责任,以期尽量避免非正常废品产生的可控成本的出现。并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改变将发生的所有废品损失都计入成本的做法,而是区分正常与非正常的废损。在具体核算上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正品承担法。这种方法不需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正常废品损失全部由完工的正品承担,即直接增加正品的单位成本(其单位成本的计算见前述的计算公式),采用这种方法不需做账务处理。二是废品分配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在“在产品”科目下设置“正常废损”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再按一定的标准将其分配到“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中去。此外,由于非正常废品损失应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因此可以专设一个“非正常废品损失”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应列入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