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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笔者认为把两者统一起来在理论上行得通,但是在实务操作上很困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 永久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支项目的确认范围不同,而引起的会计利润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影响企业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事项。

(一)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应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税法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二)利息支出,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本期发生的所有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借款利息,高出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三)工资,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规定,高出计税工资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四)捐赠,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金额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金额,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的3%,高出的部分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五)赞助支出,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的赞助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二、 影响企业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事项

(一)企业购入债券的利息收入,按会计核算规定,企业本期所取得的一切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凡购买国库券和特种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按会计核算规定所有投资利润均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来源于境外所得,按会计核算规定,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 而税法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从本期或以后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是造成永久性差异最常见的几种会计事项,都应该在本期予以调整,而不能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对永久性差异调整的例题如下。

例:



三、时间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上,时间性差异通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它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所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的各期。具体核算又可分为“递延法”、“债务法”两种。

(一)递延法。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发生变动时不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户的金额。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在本期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例一:

(二)债务法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化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计入“所得税”账户。调整后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实践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也按现行税率计算转销。

例三:仍采用例二;前三年分录同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