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现金流动制的运用与发展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随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决策有用观)被明确列入基本准则,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探索性地运用于会计实践,现金流动制会计对权责发生制产生了冲击。现金流动制作为权责发生制的有益补充,在会计确认领域中的运用已成必然。
一、现金流动制的提出
(一)完全现金制
(二)现金流动制
现金流动制是在完全现金制的基础上提出的。
二、新准则下现金流动制的运用
(一)“决策有用观”提供了现金流动制运用的前提
(二)“新计量属性”丰富了现金流动制运用的手段
(三)“具体准则”体现了现金流动制运用的尝试
三、现金流动制运用的必然性
(一)权责发生制的固有缺陷
权责发生制强调收入实现和配比原则,广泛应用于会计实务,但其存在无法回避的固有缺陷:1.判断的主观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选择方法的多样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3.与现金流量相脱离的账面盈利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这在现实中不利于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正确衡量企业的经济实力,并可能导致其决策的失误。
(二)现金流量信息的优势
(三)新经济浪潮的冲击
1.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资产成为企业日益重要的一项资产。2.企业拥有的专有技术、专用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拘泥于实现原则而无法入账。3.网络公司等新经济实体的大量出现逐渐颠覆了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等基本假设,传统的权责发生制也因逐渐丧失其存在基础而面临冲击。
四、现金流动制的未来发展
(一)现金流动形式的多样化
(二)企业收益内涵与外延的拓展
(三)计量属性科学性和可信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