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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下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比较复杂、难于理解的会计准则之一。在此,笔者就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应注意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并非所有递延所得税都影响所得税费用

众所周知,企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这里的递延所得税,主要指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递延所得税,不包括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并非只有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才产生递延所得税

我国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在以后连续五个年度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然,这样处理的前提是,企业在今后五个年度内有足够的利润能够弥补亏损,从而转回这部分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所得税税率变动不必专门调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企业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数额是企业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各年累计差额计算所致。也就是说,企业某项资产或负债当年末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是指该资产初始确认时起至报告期止累计数额。当企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欲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只要将报告年度某项资产或负债当年末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乘以新税率扣除年初数,作为当年所得税费用即可。